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以下简称赛务人员)是指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技能竞赛活动的赛务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赛务管理(以下简称赛务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竞赛组织活动备案、竞赛网上注册、竞赛试题准备、赛场管理、人员管理、竞赛实施过程管理、阅卷评分、职业技能竞赛信息统计、竞赛表彰等。
第四条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赛务人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是赛务人员日常管理和注册登记机构。
第五条 赛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竞赛管理工作;
(二)赛务人员需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计算机网络操作;
(三)熟悉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相关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有从事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辅助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 凡具备赛务人员资格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资格申报表》(附录1),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市鉴定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市鉴定管理中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并进行有效注册后,视为取得赛务人员资质,可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赛务工作。
第七条 申报人员参加培训后,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考核合格,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证书和证卡。
第八条 各竞赛主办单位须使用获得赛务人员资质的人员进行赛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赛务人员业绩档案。业绩档案包括:
(一)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资格申报表(附录1);
(二)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注册登记表(附录2);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审验申请表(附录3);
(四)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培训考核表(附录4)。
第十条 赛务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已取得赛务人员证书和证卡,并且符合注册条件的赛务人员原则上均需要注册。赛务人员到推荐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办理注册。
第十一条 赛务人员取得证书和证卡30日内需办理首次注册,首次注册时须提交《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资格申报表》、《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注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第十二条 每奇数年1月10日至3月31日为赛务人员的注册期(非首次注册人员),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赛务人员业绩档案对赛务人员进行注册审核。
第十三条 赛务人员在规定的注册期内,填报《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审验申请表》,携带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证书、证卡到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注册审核。
第十四条 为提高赛务人员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市鉴定管理中心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赛务人员进行一次更新知识培训考核,培训考核成绩列入赛务人员业绩档案。
第十五条 赛务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暂停注册:
(一)赛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对竞赛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二年内因个人原因未担任任何赛务工作的;
(三)未参加更新知识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未按时注册的赛务人员,其赛务人员证书和证卡失效,并取消其参加赛务工作资格。
第十七条 对赛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分为:警告、停止本次赛务工作、停止赛务工作二年、终身不得参与赛务工作。
第十八条 在赛务工作期间,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赛场规则,对竞赛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停止本次赛务工作的处理。
第十九条 在比赛中组织混乱,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停止赛务工作两年的处理。
第二十条 赛务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终身不得参与赛务工作的处理:
(一)收取有价证券,徇私进行赛务工作的;
(二)在重要比赛中,因主观原因故意弄虚作假,造成不公平竞赛结果,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经有关司法部门认定,在赛务工作中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对赛务人员给予警告或停止本次赛务工作的处理,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决定,并报市鉴定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向赛务人员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停止赛务工作二年、终身不得参与赛务工作的处理,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决定,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抄送赛务人员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赛务人员所受处理情况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通知赛务人员登记注册机构,存入业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