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总则初析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问题
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是特殊的群体,由于心智功能的限制,他们在思维、语言、人际交往、社会适应等很多方面需要全面而广泛的服务,实现服务的关键是这类人群必须要有监护人。作为一名专职残疾人维权工作者,在为残疾人维权工作实践中,有关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问题十分棘手,特别是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问题:要么就是没人监护,要么就是好多人争着监护,但只是监护房产、钱财而对其生活起居不管不问……。监护人出现问题后,我们维权工作人员总觉得是人家家务事,没法管也不好管,就连残疾人证的监护人一栏绝大多数残疾人都是空缺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 年3 月15 日在全国两会期间得以通过,同年10 月1 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对于智力、精神残疾人的监护这样一类问题有了明晰的答案。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接触到的案例实践,就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问题作粗浅阐释:
一、民法总则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总则首先解决了民法通则中只有精神残疾人而未提及智力残疾人的问题,确定了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都应受到法律保护。民法总则放弃了原来通则的做法,即用“精神病人”概括行为能力不足之成年人,而采用不能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说法,这种概括所界定的范围,显然比原来要全面得多。可以说,已经将所有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囊括其中了,这其中自然就包括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二、民法总则明确监护人的确定过程
对于如何解决现实工作生活中残疾人的亲属、居委会、村委员等互相推诿等难题,民法总则有明确要求:
(一)谁来做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对于监护人有顺序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民法总则对于最终无法落实监护人的,也做了最终兜底式规定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四)残疾人联合会有了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如何实施是关键
(一)监护不利取消监护资格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案例:北京市通州区智力残疾人王某的两名监护人出于各自的私利私自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出卖王某个人所有房产并瓜分房款。
法院认为,两名监护人私自签订协议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侵占房款的做法有违亲人的监护职责,故协议无效。
(二)实践中发现的不足
每一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款的有效执行,都需要以相应的监督制度为保障,监护制度也不例外。监护人必须以被监护人最大利益为准则,与趋于完备的成年监护制度相比,民法总则对其相应的监督制度的规定显得较为单薄。薄弱的监督很容易使监护中的问题和漏洞得不到及时解决和弥补,而最终积累成更大的问题,侵害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是部分人的小康,而是全体人民的小康。如果残疾人群体的生活达不到小康,那么就不是“小康”,更遑谈“全面小康”。对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实施好“监护人制度”是保证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全面小康的关键一环。除了给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一定的补贴政策外,更应该做好温馨家园、职康站等配套工作,让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有一个安置的地方,适当给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松松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