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资讯信息  >  《挚友》杂志  >  2017  >  2017年第五期

融合教育应从执行层面寻求突破

  发表时间:2017-06-28 【字体:

一、一个电话引出的话题

  前不久,一位朋友打电话给我。电话那头,她很焦急地说 :“魏老师,您给我出出主意吧,这件事儿怎么办才好?”
  她的女儿今年上三年级,这学期,她女儿所在的班接收了一位自闭症男生随班就读。这个孩子的到来使原有的课堂秩序被打乱,影响了孩子们的正常学习。家长们纷纷向学校反映问题,而那个男生的家长让孩子随班就读的态度也很坚决,不愿意把孩子送进特殊教育学校。
  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从事多年融合教育研究的我,也非常关注类似问题的报道。然而,一旦发现这个问题就发生在身边,需要我们去直面、去解决,一下子也觉得很无奈。残障儿童进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是他们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更是今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将他们送进专门的、封闭的教育机构(如特殊教育学校)的做法,早已被发达国家所摒弃……
  二、我国融合教育在政策层面的演进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复苏,生产力迅猛发展,对于国民受教育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与此相应,在学龄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①的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以规范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问题。然而, 当时没有足够多的特殊教育学校来满足各类残疾儿童的入学需求,作为一个折衷的办法,安置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政策应运而生。由于我国大部分残疾儿童分布在农村,而为数不多的特殊学校相对集中在城市(包括县城)地区。因此,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贫困的农村地区,随班就读不仅是残疾儿童少年就学的主要形式,甚至是唯一形式②。赵小红老师将 1982 年以来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进行了归纳③,在此基础上,笔者又进行了适当补充,开列如下 :

  图片

  通过上表,我们不难看出 :随着社会发展,为解决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问题,最大限度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无论是国家还是各级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文件都在与时俱进,越来越细化,越来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当前融合教育需要破解的最大障碍在于执行
  当前,很多关心特殊教育发展的有识之士都在积极奔走、大声疾呼,希望能够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完成针对残疾人教育的立法工作,制定《残疾人教育法》④。
  然而,任何一项法律的设立,无不需要经历一个反复而漫长的酝酿过程。时间跨度往往需要五年、十年乃至于更长。
  早在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成为“依法治国”必须遵守的准则。与此同时,依据法律上“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的原则,作为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 1994年 8 月 23 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条文,再加上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与规划,都可以理解为是对《宪法》的具体解释。
  基于上述材料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为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提供符合其需要的义务教育,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各级政府应尽的义务,更是每位残疾儿童少年应该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当前融合教育最该解决的核心问题在执行层面,而非制度层面。
  以这件反融合教育的事件为例,它的出现绝非偶然。其中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首先,学校接收这名自闭症儿童入学,可以说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其次,这名孩子进入班级之初,同学们和家长们是接纳的,并没有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强烈的排斥。然而,为什么最终会演变为矛盾对立呢?我认为主要反映出学校层面存在的尴尬现状。一方面,学校对这位随班就读学生的安置形式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国情,在普通学校任职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无论是职前还是职后,普遍没有接受过特殊教育方面的专业培训,针对自闭症儿童的教育经验不足,造成这名学生无法融入班级日常活动,其结果必然是扰乱课堂秩序,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
  四、对基层推进融合教育的几点建议
  在当前大力推进融合教育的大背景下,发生的这件反融合教育事件,反映出现实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残疾儿童家长们的坚持,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捍卫,更是对当前普通中小学教育机制的一种“倒逼”。要求各级政府、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管理者不得不去重新审视、思考、解决教师培养、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等问题。作为一名基层特教工作者,在推进融合教育问题上,笔者有以下五方面的建议 :
  (一)要明确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的第一责任单位。作为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的生命个体,残疾儿童理应依据当前义务教育阶段通行的“就近入学”原则,将其学籍纳入到离家最近的义务教育单位。对于残疾程度过于严重,确实无法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区县特殊支持教育中心、医疗机构对学生进行专业评估,并征求家长意愿后,可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采取送教上门的方式进行教育支持。提供送教上门的教师,应该由本区特教学校或学生所属学区的普通学校派遣。
  接收残疾儿童的普通学校校长应该对本校如何贯彻实施融合教育做好顶层设计,构建完善的融合教育管理体系、教育教学策略体系及教学支持体系,使学校具备实施融合教育的能力。本文开头描述的反“融合”事例,应该认为普通学生家长们的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是不正确的,反映出他们对国家有关融和教育的政策法规不知晓 ;而解决好这个矛盾冲突的办法要靠学校向他们作宣传,更重要的是要靠学校成功的融合教育实践使家长们看到所有孩子的进步,认同“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在一起学习不应该问为什么,而需要尝试努力去做。”
  (二)要将融合教育纳入到普通教育系统之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普通教育采取的是分科教学,残障学生在普通教育的环境中要面对的是不同学科的教师。对于这些残障学生来说,仅仅依靠班主任的关心爱护是远远不够的,他们的发展,离不开所有学科教师的共同介入。
  此外,能够对基层教师的教学思想和行为起影响作用的,不仅有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学校校长和主任们,更离不开区县教育研究部门的学科教研员们。如能充分发挥这些学科教研员的积极作用,提升随班就读质量的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三)要加强对随班就读教师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特殊支持教育中心,负责对本区中小学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班主任、任课教师们进行系统化、有步骤、直观、可操作的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切忌空洞的理论化,而应贴近实际。应该从问题入手,以差异教学为核心,立足普通教育面向全体的角度,指导教师如何驾驭大差异课堂的教学。而不能仅仅从满足残障学生个体需求的独特性角度,来要求教师给予过度的关照。也就是说,要想办法使残障个体如何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逐步适应,并被环境所接纳。
  (四)要对随班就读教师接受培训的结果进行严格评估。这样做一方面可尽量避免培训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可及时了解教师们的困惑并进行跟进支持。对于培训合格且能发挥相应作用的教师,可通过相关学校进行奖励。
  (五)要对区县级特殊支持教育中心进行充实完善。将那些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有着丰富教育教学经验和研究指导能力、年富力强的教育工作者充实进来。为中小学承担随班就读、送教上门任务的教师们提供跟进指导,为随班就读及接受送教上门的残障学生们,提供必要的教育支持。
  从今年 5 月 1 日起,经国务院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⑤开始施行。应该说,这是近年来国家层面对推进融合教育工作的又一重要的举措。作为在基层从事特殊教育的工作者,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更要沉下心来,脚踏实地,捋起袖子加油干。为融合教育的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
  [1] 黎龙辉 . 试论随班就读的师资培养 . 中国特殊教育 [J].2001 年第 1 期。黎龙辉认为 :据 1987 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计算,我国 0-15 岁的残疾儿童有 790 多万,加上大量存在而在 1987 年的调查中未涉及的学习困难儿童及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数量是相当多的(一般认为学习困难儿童的出现率达到 8-10%,也有人认为高达 20%)。
  [2] 华国栋 . 加强教育研究 促进随班就读发展 . 中国特殊教育 [J].2003 年第 5 期。
  [3] 赵小红 . 改革开放 30 年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及政策建议 . 中国特殊教育 [J].2008 年第 10 期
  [4]全国人大代表夏之宁建议:加快制定特殊教育法保障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这是他连续 第 六 次 提 出 这 个 议 案。http://news.163.com/12/0304/20/7RPE35FJ00014AEE.html
  全国人大代表、火箭军某部政委梁晓婧建议:加大特殊教育法律保障,抓紧完善出台残疾人教育立 法。http://www.stutimes.com/toutiao/i6260590198854255106/
  全国政协委员、锡华集团董事长张杰庭呼吁 :国家应加快《特殊教育法》立法,促进特教事业健康发展。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大多只做了简单规定,针对性不强,表述模糊。
  http://www.jyb.cn/china/gnxw/201303/t20130311_530523.html
  [5] 李克强总理签署《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 161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2/23/c_1120518388.ht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