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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赴台湾参加“残疾人保障与服务” 专题培训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16-07-25 【字体:

◎薛晓霞

  应台湾无障碍协会邀请,欧玲副巡视员带领市、区残联一行22位残疾人工作者赴台湾进行了为期10天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专题培训。先后实地走访了台湾盲人重建院、台北市政府庇护工场育成洗车中心、台北鹏程启能中心、脊髓损伤潜能发展中心和中山大学附设医院辅具中心等13家残疾人服务机构,较为系统、深入地了解了台湾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体系、辅具服务体系、长期照护体系等服务内容,为更好地推进首都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一、台湾身心障碍者基本情况

  台湾采用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国际健康、功能与身心障碍分类系统(ICF),身心障碍者指身体系统构造或功能,有损伤或不全导致显著偏离或丧失,影响其活动与参与社会生活,经医事、社会工作、特殊教育与职业辅导评量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业团队鉴定及评估,领有身心障碍者证明者。2013年,台湾身心障碍者111.5万,约占总人口的4.77%。从障碍类别看,肢体障碍约占37%,但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听障者、慢性精神病患和智能障碍者、多重障碍者各占10%左右,智能障碍者约占9%。其中,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慢性精神病患者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近10年,人数翻了一番。

  二、台湾身心障碍者三大特殊

  服务体系主要做法

  (一)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服务体系

  台湾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服务包括职业辅导评量、职业训练、就业服务、职务再设计、创业辅导及其他职业重建服务。一是坚持养成训练与在职训练。养成训练最多一千六百小时,并以日间全日制实施,每日训练六小时,每周训练五日。在职训练最多三百六十小时,并以不影响学员工作时间为原则来实施,每月训练时数不得低于十二小时,最高六十小时。二是坚持竞争性就业与庇护性就业。法规规定,各县市都要根据需要举办或者资助设立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政府在开办设施设备费、专业人员及营运人员人事费、行政费以及其他与庇护工场相关的必要支出费用方面给予补助,使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需要长期就业支持的身心障碍者得以实现庇护性就业,特别是心智障碍人士同样享有就业权益。竞争性就业对于身心障碍者通常具有正向、治疗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自尊、个人价值和对自身的看法,从而协助身心障碍者有能力和自信地进入职场,过着期待的就业生活。三是坚持职业重建与生活重建并重。法律明确提出生活重建与职业重建应整合办理,通过日常生活训练、生活陶冶、社区融合、家属教育、健康管理、体能活动等系列内容,在生活重建基础上进行职务再设计,促进身心障碍者融入社会、平等参与社会。

  (二)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1.照护原则。以覆盖全部失能人士为目标。一是以全人照顾、多元连续服务为原则,加强照顾服务的发展与普及。二是保障民众获得符合个人需求的长期照顾服务,并增进民众选择服务的权利。三是支持家庭照顾能力,分担家庭照顾责任。四是建立照顾管理机制,整合各类服务与资源。五是通过政府的经费补助,以提升民众使用长期照顾服务的可负担性。六是确保长期照顾财源的永续维持,政府与民众共同分担财务责任,形成了跨专业、跨部门的管理体制和资源广泛整合、照顾连续提供的服务体系。

  2.服务对象。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协助者为主,经国际通用的巴氏量表ADLs(日常生活能力量表)和IADLs(工具性日常生活能力量表)评估,包含下列四类失能者:65岁以上老人、55岁以上山地原住民、50岁以上之身心障碍者、仅IADLs 失能且独居之老人。其中,失能程度界定为三级。轻度失能:1至2项 ADLs 失能者,以及仅 IADL失能且独居老人为;中度失能:3至4项 ADLs 失能者为;重度失能:5项(含)以上ADLs 失能者。

  3.补助标准。政府与民众共同分担财务责任。一般户:政府补助70%,自付30%;中低收:政府补助90%,自付10%;低收入:政府补助100%,自付0%。

  (三)辅助器具服务体系

  1.相关政策法规。1999年,内政部出台了《身心障碍者医疗及辅助器具费用补助办法》,经过多次修订,明确规定了对身心障碍者的医疗及辅助器具的补助, 建立了身心障碍者医疗及辅助器具补助目录,同时针对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情况,规定了各类辅助器具的补助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及补助对象要求, 同时规定各县市可以根据财政状况,自行修订辅助器具补助目录。1999年,教育部在《特殊教育法》基础上,出台了《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提供身心障碍学生教育辅助器材及相关支持服务实施办法》, 要求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应根据残疾人学生的学习需要, 提供必要的教育辅助器材, 并设立资源教室,提供相关支持性服务。教育辅助器材是指调频助听器、盲用电脑、助视器、放大镜、点字书籍以及其它协助残疾人学生克服生理机能障碍、促进学习的器材。2008年,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出台了《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实施方式及补助准则》,主要针对雇佣残疾人的机构, 通过改善工作环境、工作设备、工作条件、提供就业所需的辅具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克服工作障碍, 提升工作效率。台湾地区在“身心障碍者权益保护法” 和“特殊教育法” 的保障下, 由有关部门分别出台相关的辅助器具实施办法, 该办法对经费来源、各部门职责、操作细节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切实保障残疾人在生活、教育、就业等领域享有辅助器具服务, 保障其平等享受生活、接受教育、从事工作的权益。

  2.辅助器具补助经费。残疾人辅具补助的经费主要从政府按年编列的残疾人福利预算。2012年,辅具补助76,450 件次,合计新台币7.3亿元(折合人民币1.5亿元),仅次于生活补助和托育养护补助,居第三位。辅助器具经费补助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比2010年增长11%,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辅助器具补助经费政府投入巨大。

  3.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身心障碍者辅助器具服务由社政、卫政、教育、内政、部门各施其职,形成了四大辅助器具服务体系, 但各体系之间相互支持、紧密联系、资源共享, 构建了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辅助器具服务的机构基础。

  三、几点启示与建议

  无论是台湾残疾人事业整体发展,还是上述重点提到的职业重建服务体系、长期照护体系、辅助器具服务体系,从实际操作层面也不乏提出理念共同之处、操作便利之处,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坚持依法发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明确列出了各项事业主管机关权责,包括卫生、教育、劳工、建设、工务、住宅、交通、财政、金融、法务、警政、体育、文化、采购法规、通讯传播、科技研究事物、经济等15类主管机关及其他,没有一个所谓的“残联”组织来履行代表、服务、管理残疾人的工作,当地的残疾人工作已经融入到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和社会民众之中。由于“法规”的刚性、全面和守法已成为自觉,使台湾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化得到最权威的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何从“人道”转变为“人道”与“法道”并存,任重而道远。一方面,“依法”首先得“有法”。明确界定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通过法条固定下来。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快推进残联系统法治建设,推进首都残疾人事业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有法”更需“守法”。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及实施办法实施以来,究竟谁在落实、谁在监督、谁在评估,要加强落实力度,依法正确履行职能,厘清政府、市场、社会的责任边界,加强与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建立相关联系机制。

  2.坚持重点推进。就业优先,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实现残疾人增收中的撬动作用,着力实施“融合就业六大工程”,帮助每一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通过劳动,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守住底线,推动福利性补贴制度的落实,优先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确保残疾人享受普惠性民生保障政策,促进满足残疾人特殊需求的特惠政策出台,形成残疾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机制。辅具支持,辅助器具是残疾人补偿和改善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生活参与能力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之一,据调查,60%以上残疾人需要辅助器具,要进一步增强对辅助器具重要性的认识,使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辅助器具评估和适配服务。

  3.坚持需求导向。台湾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至少每三年定期于十二月举办身心障碍者生活需求调查、出版统计报告,行政院每十年办理全国人口普查时将身心障碍者人口调查纳入普查项目,为后续出台法规、制定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更要将之制度化、长效化,成为谋划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是从“救济对象”到“权利主体”的转变,保证残疾人群体在涉及到切身利益时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

  4.坚持精细管理。残疾人群体的状况是多样的,他们的残疾类型、经济状况、康复和就业需求等都不尽相同,针对这些不同需求的残疾人,台湾实施了较为个性化、精细化的服务,提升了服务残疾人的质量。根据考虑残疾类别之间的差异,有针对性的服务。只有专,才能精。如脊髓损伤潜能发展中心、盲人重建院,都是针对一类障碍类别,提供全人全程的重建服务。考虑每一个个体之间的差异,制定ISP计划(个别化服务计划),前提是评估。残疾人个人、家庭和环境各不相同,服务的提供需要以全人的观点考虑发展的个别差异性、家庭或重要他人对其影响以及其他资源的协助。因此,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基础性战略工程建设,着力实施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工程,促进服务转型升级。

  5.坚持社会化发展。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化在台湾显得十分突出,社会力量已成为残疾人工作的生力军。政府将社会力量作为服务残疾人的主体,每年安排预算购买其服务。一是积极发展政府委托服务,政府出地或出资,让社会力量成为服务的主体。但前提是监督评估制度要健全,防止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引发新的问题。二是全民助残微公益。微公益激发了社会各界的能量,人们出于私人情感的无意识行动,慢慢形成微公益。在这一过程中,善的价值被重新激发和建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残健共融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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