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思考与对策
◎ 娄际川
一、 当前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状况
2008年是我国宏观公益事业进行大举措、大动员、大跨越、大行动、大发展的一年。尤其是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公益事业的大发展显示的尤为突出。
其特点是:
(一) 平民捐赠多,大数额捐赠多,数额增长快,涉及领域广,覆盖面宽,社会公益责任成为多数平民百姓和大型企业的一种日常生活和管理方式。
(二) 公募基金会动员力度大,筹资数额增长快,专业性突出,透明度强,公信力高,社会影响力大。
(三) 外资企业、大型企业、国有企业、民营名牌企业捐赠资金额度大,一次捐赠10万元以上的企业多于往年,民众捐赠主动性增强,承担社会义务性认识度高,2008年的前8个月,尤其受南方冰雪灾害,汶川震灾的影响,北京市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会接受捐赠款物近1500万元,超过2007年同期捐赠的两倍之多。
(四) 捐款项目重点在:救灾、助残、助老、助学、扶贫济困等领域,体现了社会各界关注民生的可持续发展,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指导理念。
(五) 公益项目、慈善活动逐步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政府、民众将扶弱、济贫、助残、解困、救灾、应急救助视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和义务,公益事业的作用和受重视程度在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步显现。
二、 当前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社会产业发展不平衡与需救助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困难群体之间的需求矛盾。
(二)企业公益资本支出与利益回报的矛盾。
(三)经济发达区县企业公益行为和经济欠发达区县企业公益行为的差异矛盾。
(四)经济发达区县企业公益行为与经济欠发达区县所需救助残疾人组织及救助残疾人个人目标不明确和信息不畅通的矛盾。
(五) 贫困区县需救助残疾人组织、救助残疾人个人与经济发达区县需救助残疾人组织、救助个人需求物资,救助项目内容不一致的矛盾。
(六)企业公益行为的界线划定,公益政策执行不统一、公益市场不规范之间的矛盾。
(七)公益资本输出与国家税收政策不统一、不规范的矛盾。
(八)个人自愿性公益资本支出与组织指令(摊派)性资本支出之间的矛盾。
三、 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对策
(一) 应解决救助体系不完善,制度不规范问题。
现在需救助的无低保残疾人群、低保残疾人群、低保边缘残疾人群、低保边缘之外的贫困残疾人群体,一旦遭遇突发性灾害,不可预测突发性事故,难以预料的突发性重大疾病等,由于地区贫富差异不均等各种原因,这部分人连基本生活都较困难,他们对临时性救助的期盼性、依赖性较大,而目前还没有一个较完整的临时应急救助制度和救助体系,光靠临时动意,送米、面、油解决不了他们的根本问题,如何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推进城乡特困残疾人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和救助制度,将其纳入整体社会公益事业管理范畴,如以建立和完善救助体系、救助制度,以创新救助体制和机制为动力,以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和信息化为手段,逐步建立起和形成以医疗、教育、住房、法援、康复、扶贫等专项救助为主,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互助为补充,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协调顺畅、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的联合应急救助体系。其次是尽可能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资金、救助条件及救助标准等事项用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管理。
当前,我市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有关制度还不完善,公众参与助残率还偏低。因此,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急需创新方法,更新模式和转变方式,加大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力度,尽快培养一批高质量、高素质的公益事业专业人才,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此外,要尽快就公益捐赠立法,利用法规的强制力来调动和提高社会公众捐赠的积极性。
(二) 当前残疾人社会公益组织对社会困难残疾人群体救助还存在不统一问题,对社会困难残疾人群体的救助截至目前还没有一个困难程度的救助标准和需救助界限划分的具体方法,有的地区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项目不能适应本地区的困难残疾人群体,临时动意,这样只能起到 “锦上添花”的作用,而达不到“雪中送炭”的效果,我们的救助焦点应该是“雪中送炭”,解决那些确有实际困难的残疾人群体和个人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残疾人社会公益组织要结合我们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法,总结实践经验,研究业务的指导性理论。要不断加强调研和研讨,总结、协调和统一指导,合理分工,统一调配,制定责任制,明确分工,要以上下联动,内外互动,协调一致的方式,达到联合救助的目的,就要信息畅通,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市、区县合作,上下联动,内外互动,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
明确职责,合理分工,提高对特困残疾人的救助效果。也可以采取对区县有计划的“需救助对象信息统一管理,社会赞助资金上下共同分担,统一使用”的应急特困救助体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开辟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鼓励、支持知名企业和社会名流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设立专项残疾人应急救助基金。对企业和个人用于捐助残疾人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的资金给予税收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向残疾人公益救助机构捐款捐物。对于企业和个人捐助设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由公益机构自行管理、自主投资,基金的增值部分,只要向政府和社会公告,经过相关部门审计,说明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就可以免除相应的税收。对自愿设立为残疾人救助基金的发起人、捐助的有功人士,要予以表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协调政府有计划地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共同建立残疾人救助基金,救助人可以参与对残疾人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救助资金规范化运作。
(三) 对由于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群体救助不及时,尤其是在医疗应急救助上特别明显,突出在治疗和救助上不能同步实施,致使贫困残疾人无法及时看病,得不到及时治疗,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达不到公益捐赠基金的使用目的。特别是在当前群众看病难、吃药贵,贫困地区医疗网点设立区域布局不平衡,尤其是极个别医疗机构存在的拿钱看病,无钱不给治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应急救助体系急需拿出规范化的、有效的、及时的应急救助措施,建立有效的应急救助指挥协调系统,如汶川地震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所以,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强化业务指导,加强信息交流,提高有限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救助体系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相应的网站平台和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残疾人群众的信息,真正实现工作流程化、救助规范化、数据一致化,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以有效地增强残疾人困难群体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综上所述,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如何能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需要我们从业人员正视“天人合一”的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自我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多学习,多调研,多思考,多总结,多实践,多提高,以不断创新的进取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合理布局,全方位多领域地广泛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募捐工作。团结一致,内外互动,上下联动,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有利条件,为发展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以解困难残疾人群体之难为己任,大胆实践,不断提高做好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