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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安排街道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岗位的通知(京残发〔2004〕31号)

发布日期:2004-05-12

关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安排街道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岗位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了加强残疾人的服务工作,促进和帮助残疾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劳社发〔2004〕1号)和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实施就业助残工程的意见》(京残发〔2004〕24号),现就公益性就业组织安排街道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建立了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街道、乡镇,在2004年都要安排一个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岗位,安置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就业。

  二、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在街道、乡镇残联领导下,专门从事残疾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组织残疾人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三、街道残疾人工作协管员经费按照《关于在全市实施就业助残工程的意见》的规定安排,其管理方式和工资、社会保险等,参照劳动保障协管员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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