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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节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发布日期:2003-09-27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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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年检时,应当同时向办理登记或者年检的区、县公安机关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缴纳1000元,以后每年缴纳500元。一般管理区内,按照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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