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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06-16

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

杂费的通知


  区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市残工委〔2001〕2号、京政办〔1994〕9号文件要求及我市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学生的关心,保障残疾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从今年秋季起,对持有残疾人证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子女免除其杂费。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局按应缴纳的杂费额纳入预算,全额拨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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