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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08-24

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及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首都教育现代化步伐,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两免一补”政策范围,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两免一补”政策的范围

  (一)在10个远郊区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学生(不含朝阳、海淀、丰台地区同口径学生)免交教科书费。

  (二)有本市户籍,在全市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免交杂费及教科书费。

  (三)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山区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工读学校学生每人每年提供300元助学补助。

  (四)10个远郊区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中农村户籍的住宿生、工读学校的住宿生、城乡低保家庭的住宿生免交寄宿费,每人每月发放100元伙食补助。

  二、实行政策的时间

  从秋季开学起,实施以上减免政策。

  三、资金来源及分担机制

  (一)资金来源

  综合考虑现行管理体制和市、区县财政状况,减免费用由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由于寄宿费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审批,减免寄宿费纳入学校预算,由所在区县政府补助。

  (二)分担原则

  本次减免政策经费,按市、区县两级政府各50%的比例分担。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政策实施后,1997年起实行的《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京教财〔1997〕014号)同时废止。

  (二)厂矿企业办学校中符合条件的学生执行此政策,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各区县、学校要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教科书的种类、数量,不得选用《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教科书。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贯彻“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4〕6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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