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教育培训

关于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及特教学校高中阶段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2〕11号)

发布日期:2012-04-25

关于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及特教学校

高中阶段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切实解决本市公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四类寄宿学生及高中阶段残疾寄宿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伙食问题,缓解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负担压力,现就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及高中阶段残疾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公办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四类寄宿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残疾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4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二、义务教育阶段四类寄宿学生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

  (三)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在十个远郊区县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

  (四)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

  三、提高标准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增加的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2013年9月以后,市、区县财政按原资金渠道各负担50%。

  四、本通知自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隐私安全 | 帮助信息

版权所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ICP备案序号:京ICP 备05031681号 | 京公安网备 11010602060061号

网站管理及技术支持:北京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 联系邮箱:webmaster@bdpf.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