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13-08-06    【字体: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办公费用,最大限度为残疾人谋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开展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

基金会理事长领导财务工作,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财务管理职责

(一)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

(二)负责财务核算与监督;编制各种财务、税务报表;

(三)对各部室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经济合同预决算的组织评审;

(五)内部审计工作;

(六)负责财务、税务、审计等对外接洽工作;

(七)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和论证。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预算管理

经费预算包括公益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其中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行政办公支出不高于全年总支出的10%。各部室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划,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综合部进行审核、调整、汇总,作为经费支出的参考。

(二)经费收入管理

基金会收入主要来源于募捐收入,根据《捐赠法》要求,对于定向捐赠收入须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对非定向的大额收入,也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方所捐资金来源合法、捐赠自愿。价值5万元以上货币资金捐赠协议必须经由律师审核完毕后方可签订。非货币性资产需按照《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签定捐赠协议并提供相应的资产价值证明。接收捐赠后,需及时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三)货币资金支出管理

1.经费支出3000 元以下的,结算报销时,须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2.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开展业务工作,经费支出3000 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要有文字请示,部门主任和主管会计会签意见后,提请秘书长审议,然后报理事长审批。

3.经费支出10万元(不含)以上,要有文字请示,部门主任和主管会计会签意见后,提请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然后报理事长审批。

4.基金会经费支出2万元(含)以上的需要附合同,5万元(含)以上的,还需附律师签字确认的合同审批单及合同文本复印件。

5.重大资金支出200万元(含)以上,须有秘书长向基金会理事会做专项报告,获书面批准后,业务部门才可到财务人员处申请使用资金。申请资金需提供: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或批复(文字版);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签批的用款申请单;律师审核后的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 货币资金及票据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一)现金管理。现金收入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补充定额内现金应向银行另行提取。现金支出应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现金。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基金会用现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资助金、慰问金等。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3. 支付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4. 向个人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5. 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 其他按有关规定需以现金支付的开支。确实应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申请人需要递交申请并得到秘书长批准。

(二)银行存款管理。本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确因业务需要开设、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需由业务负责部室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长审批。

严禁出借银行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银行账户印鉴应分开保管,不准一人单独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人代管。

基金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票据的使用及保管

   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七条 实物资产管理

实物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接收捐赠的物资三大类。

(一)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本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审批程序规范,进出库、保管设立物品明细帐,进行科学管控。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三)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非现金资产。捐赠物资应按照《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根据捐赠协议、物资捐赠清单、验收证明、计价依据等,确认收入,并据实开具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方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用于本会工作部分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本会存货或固定资产管理。

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募集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发生盘亏、毁损或长期不能实施捐赠情况下,可以报废处理、进行核销。对于报废的资产要严格管理并提请秘书长审议,报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采购管理

1.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00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由秘书处组织自行采购。

2.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00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需列出三家供应商单位,提请秘书长审议,然后报理事长审批。

3.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需列出三家供应商单位,由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长审批。

4.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资金性质确定采购方式,报理事会审议确认供应商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九条财务报表

业务部室于次月5日前依据腾讯捐赠平台、微信捐赠平台等互联网平台设立项目,与财务核对上月各项目接受捐赠情况,按规定开具捐赠发票。

主管会计于次月15 日前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接收捐赠收入明细表等财务报表报秘书长和理事会有关领导。

主管会计于次月20日前需要对外公示的基金会财务资料发送有关人员,由其负责按规定流程对外公示。

第十条管理责任

(一)理事会、各部室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财务人员要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三)要按规定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1.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本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的;

2.私自开立银行账号、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虚列支出套现”,擅自出借资金,挥霍浪费,造成募集资金损失的;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捐助人和被捐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4.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责任不清,致使财产流失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 4 22 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