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实施的各项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本基金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基金会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五条 由于本基金会未设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工作委托第三方(基金会发起方)代基金会负责对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并可优先在其第三方供应商库中选择能满足需求的供应商.
本基金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审定采购计划并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
(五)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宜。
第六条 本基金会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由提出采购请求的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买(服务、物资、设备)申请表,提请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长审批,并按此制度规定的标准及流程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本基金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的,委托第三方(基金会发起方)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询价的由需求部门自行执行。
第八条 本基金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自行选定外部专家参与采购项目评审。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参考同行业、同类型的基金会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基金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实施集中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立项、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第十条 本基金会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本基金会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其他适用情形。
本条所称邀请招标,是指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其他适用情形。
本条所称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部门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研究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适用情形。
本条所称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部门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再次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其他适用情形。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经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核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本条所称询价,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人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集中采购纳入年度预算管理。预算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机构成本、费用影响重大影响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损害机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采购当事人泄露标底等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使用赠款进行采购,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机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