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22-09-06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约束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行为,确保关联交易依法规范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义务或利益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合规,诚信公允;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平均)价格或者(平均)收费标准;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关联交易前,有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第三方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来源单位、监事来源单位、被资助方、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与基金会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被资助方中的自然人和第四条所含其他类型的个人。

管理人员是指:基金会的理事、监事、主要负责人(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第七条  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基金会的发起机构、主要捐赠机构;

(二)基金会理事来源单位、监事来源单位;

(三)基金会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机构;

(四)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五)由基金会的发起人(机构)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基金会的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七)其他与基金会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出资购买或者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者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和服务;

(三)提供或者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非货币性交易;

(五)有偿代理、租赁;

(六)授权许可协议;

(七)基金会向关联方的投资、各关联方共同投资;

(八)向关联方发生基金会的保值增值业务;

(九)基金会和关联方之间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借款行为;

(十)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第九条  本制度禁止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条  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的事项:

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以及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等按基金会标准所产生的差旅费用报销不属于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会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情况、关联交易方式、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时间等全部信息;

(二)关联交易必须提请理事会审议表决;

(三)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按照章程规定处理;

(四)回避情形: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监事,不得就理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决策,发表监事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本制度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关联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策。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必须真实、完整,及时。信息公开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以及其他媒体。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发生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在发生上述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标准,以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六条 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必须在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公开、如实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