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以下简称“投资”或“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及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
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适度开展投资活动;
(二)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慈善目的;
(三)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业务活动为前提,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照捐赠协议和资助协议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委托中国境内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制度的审议批准;
(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的审议批准;
(三)负责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的审议批准;
(四)负责可能对基金会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活动的审议批准。
第八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投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投资活动:
(一)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编制投
资报告;
(二)拟定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相关管理制度;
(三)拟定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四)执行理事会作出的其他投资决定。
除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投资活动以外,秘书处可以自主开展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且一次性投资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
(五)产品整体风险评级不高于R2的投资活动;
(六)投资产品类型为银行理财产品;
(七)投资期限在366天以内的;
(八)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九条 秘书处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和基金会投资活动计划。
第十条 秘书处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决策、执行、管理和回收等全过程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及时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及重大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投资监督机构,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理事会和秘书处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十四条 在投资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本基金会章程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
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秘书长以及理事来源单位。
第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时,理事长、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六章 重大投资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超过基金会总资产30%的投资活动;
(三)产品整体风险评级高于R2的投资活动;
(四)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五)理事会认为可能对基金会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活动。
前款规定的产品整体风险,是指当投资单个产品时,该产品风险评级不超过R2级;投资组合产品时,整体产品风险评级不超过R2级;如遇无法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的投资产品,应邀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产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基金会总资产的50%。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一般不直接投资举办经营性经济实体。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投资或参股经营性经济实体,应由理事会进行风险评估和充分论证,在投资收益的合理预期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基金会所投资举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资产和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每年要求其进行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报送基金会备案。
基金会的理事长和工作人员不得在被投资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根据基金会的财产状况、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能够承受的损失程度,不断完善基金会的投资止损机制。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应当经由理事长签字。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建立并完善基金会投资的过程管理,控制风险。
秘书处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利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秘书处应当及时报请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应当就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需确定是否展期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的8%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受托第三方投资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有证据表明前述风险存在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 应当将风险准备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除弥补投资亏损以外,也可用于基金会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引发风险事件时的运作资金。
第二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基金会理事和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但已尽到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第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