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选人用人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人用人工作需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监督约束,形成有效监管,保证基金会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三条 选人用人基本条件是: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较强 的政治能力、政治觉悟,政治敏锐性强;
(二)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奋敬业;
(三) 精神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 愿意从事慈善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方向及工作能力;
(五) 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
第二章 招聘工作要求与流程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宗旨任务和工作发展需要,设置工作岗位。
第五条 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程序是:
(一)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 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 考试、考察;
(五) 体检;
(六)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 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条 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 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 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 考评;
(五) 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 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章 中层管理选拔任用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中层干部选拔标准和要求
(一) 应当具备基金会选人用人基本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
(二)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表现突出;
(三) 工作主动性强,创新进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善于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心工作同基金会工作大局及工作实际相结合,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四) 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特别是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 有良好群众基础,重品行,在工作中切实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选拔聘任操作规程
(一)动议
1、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管理岗位空缺情况,提出启动人员聘任的意见。
2、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有关方面建议,对聘任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报人事领导小组进行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予以实施。
(二) 发布招聘信息
1、 选拔聘任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
2、 将招聘岗位需求和任职要求等相关信息发布于基金会官网或其他招聘平台。
3、 根据报名情况,对简历进行初选,对符合资格条件人员择时通知进行面试。
(三) 面试、复试
基金会秘书处等相关人员对应聘者实行面试,面试人员对应试人员工作简历和面试情况进行测评,根据测评情况,综合考虑测评结果,对基本符合岗位和任职要求的人员根据排名进行复试和笔试。
(四) 确定拟任人选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面试者复试情况和招聘提出建议意见进行讨论,暂定聘任人选并报理事长批准。
(五)任前公示
理事长批准后,基金会秘书处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九条 基金会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根据工作需要、性质和任务等,可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 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及严重违反基金会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 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 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基金会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教育与考核
第十二条 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教育引导工作人员积极担当作为、主动干事创业,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应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理论和业务工作技能,强化员工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政治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十四条 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
第十五条 要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