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人事管理与任用考核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发展,实现基金会人事管理和考核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基金会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员工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
(一) 基金会聘用员工以“择优录用”为原则。
(二) 应聘者应填写报名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 应聘者通过面试(初试、复试)后,须到二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四) 受聘人员与基金会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录用。
第三条 入职条件及手续
(一) 新员工入职须提交本人相关资料,《员工登记表》、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户口本复印件、 体检表及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办理入职手续。
(二) 新员工入职后由相关负责人安排部门业务培训,制定试用期工作目标及业绩任务,为其指定指导人帮助新员工快速熟悉工作环境,帮助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完成所要求的工作目标,达到考核标准。指导人参与其试用期转正评估意见。
第四条 劳动合同
(一) 正式聘用员工必须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
(三)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第五条 试用
(一) 新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从入职第一天计算。
(二) 员工转正日期半个月前,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批。
(三) 未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四) 新员工试用期辞职需提前两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交基金会,由秘书长召集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办理离职手续方可离职。
第六条 调动
员工岗位调动按人事管理权限分级审批,由基金会秘书处通知相关负责人和员工本人,办理岗位调动手续。
第七条 日常行为规范
(一) 上班着装应庄重、大方、干净、得体,用语文明礼貌。
(二) 注意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办公场所的整洁。
(三)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督导,及时处理公务,不得失职或越权、推诿。
(四) 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或违规。
(五) 节约和爱护基金会财物,不得浪费或故意毁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
(六) 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条 考勤及休假管理
(一) 基金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
(二) 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三) 一般员工请事假在两天以内的由各相关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报秘书长批准;副秘书长或相关负责人请事假报秘书长批准;副理事长(秘书长)请事假报理事长批准;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请假后应同时告知秘书处备案。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请假。
(四) 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相关负责人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须报秘书长批准后实行;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差或参加公益活动须报理事长批准并告知基金会秘书处;理事长出差或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应告知秘书长。
(五)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需报告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六) 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七) 遇赈灾、紧急救援及特殊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八)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九)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绩效考核管理
(一)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次年四月前完成。
(二) 部门副主任(含)以下级别员工,由部门主任进行考核;副秘书长和部门主任(不包括副理事长兼职),由秘书长进行考核;副理事长(秘书长) 由理事长进行考核;理事长由理事会进行考核。所有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表》,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薪资福利
(一)基金会发薪日为每月15日前。相关部门负责制作工资发放表,由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后方可发放。
(二) 员工福利补贴含伙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
(三) 员工工资含岗位工资、职工津贴、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奖金。以上工资为含税工资,由基金会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 试用期员工工资按照双方协商一致执行。转正后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志愿者或临时聘用人员的补贴由用人部门提出意见,用人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发放。
(五)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奖励制度
(一)员工的奖惩按照管理权限提出申请,由秘书长召集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应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金或采取其他奖励措施:
1.为基金会在运营管理方面提岀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获得明显效益的。
2.通过正当的运营途径或手段,使基金会获得特别发展效益的。
3.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一) 员工辞职。请辞员工需提前30日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二) 劳动合同终止。基金会解除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以劳动合同法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为依据,按流程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员工在接到秘书处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后,须办理《员工离/辞职工作审批单》和《员工离/辞职工作交接单》。
第十三条 附则
(一)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 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