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员工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员工职业发展和晋升通道。按照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员工成长,以岗定责,以责管人,岗变薪变,激励成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员工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两个序列,员工岗位晋级循两个序列管理。员工岗位等级一般沿一个序列晋级,工作岗位调整时可调整序列就近交叉晋级。
第二条 管理岗位设置为部门副主任、部门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共分为6级,包括部门副主任6级、部门主任5级、副秘书长4级、秘书长3级、副理事长2级、理事长1级。
第三条 业务岗位设置为项目专员、项目助理、项目经理、项目副总监、总监。共分为10级,包括项目专员10级9级、项目助理8级7级、项目经理6级5级、项目副总监4级3级、总监2级1级。
第四条 岗位数量由理事会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员工专业结构和职业发展需求等因素实行一定比例的总量控制。
第五条 岗位基本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认同本基金会使命和价值观,承认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四) 具有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五) 具有岗位发展潜能。
(六)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第六条 新进员工初始岗位的确定
(一) 毕业生初始岗位等级的确定
1、专科(高职)毕业,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在业务十级。
2、大学本科毕业,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在管理六级或业务十级。
3、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在管理五级或业务六级。
4、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管理四级或业务五级。
(二) 面向社会遴选、引进的人员,其初始岗位,根据遴选职位、人选资历、能力综合确定,试用期满三个月后,根据能力和工作需要聘任岗位。
第七条 晋级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一) 基本原则
1、德才兼备原则。既重视思想品质和工作态度,又重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2、注重实绩原则。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立晋级的比例、数量和人员。
3、公平公正原则。晋级标准和程序公开透明,标准和程序面前人人平等。
4、竞争择优原则。在符合晋级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测评、考核等程序择优晋级人选。
(二) 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是指取得晋级资格一般应具备的体现德能勤绩等标准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考核结果、岗位工作经验、职业资格、文化程序、业务进修等方面。
1、年度考核结果。对德能勤绩诸方面进行的全面考核和评价结论。
2、岗位工作条件。指员工从事与岗位相关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而具备的知识技能、岗位履历必须达到的岗位要求的最低标准。
3、职业资格。指员工通过相应岗位专业的社会化职业资格考试而获得的职业证书必须达到岗位要求的最低标准。
根据本基金会对员工素质的要求,除财务、资产管理岗位需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外,其它岗位应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济师资格证书。个别专业岗位需要职业资格的,应在取得社会工作、经济师系列的职业资格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专业资格实行社会考取,按需聘任。
1、文化程度是指员工接受教育程度必须达到岗位要求的最低标准。
2、进修情况是指年度内参加与岗位相关业务培训进修情况。
第八条 管理和业务序列各岗位资格条件
(一)管理岗位资格条件
1、年度考核合格;
2、管理岗位应具备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管理3级以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专业能力、工作阅历、工作绩效特别突出或为基金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酌情放宽学历要求。
3、4级-6级管理岗位除符合本制度条件外,应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选任。3级-1级岗位,按章程规定由理事会决定。
(二)业务岗位资格条件
1、业务岗位10-7级
(1)年度考核合格;
(2)在下一个岗位等级工作2年以上;
(3) 会计等需要职业资格的岗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4)大专以上学历;
(5) 具备岗位工作的基本技能,基本掌握某项工作操作流程,能够在上级人员指导下准确,可靠地完成工作任务。
2、业务岗位6-3级
(1)年度考核合格;
(2)在下一个岗位等级工作3年以上;
(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等需要职业资格的岗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4) 大学本科学历;
(5) 能比较系统和熟练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工作,并解决工作中的一般问题;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很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工作,组织项目实施。
3、业务岗位1-3级
(1)年度考核合格;
(2)在下一个岗位等级工作4年以上;
(3)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等需要职业资格的岗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相关
专业领域有独到建树,能出色胜任工作,所策划指导、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获得业内较高评价。
第九条 晋级程序
(一) 年度考核结束后,三个月内开展晋级工作。晋级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二) 公布晋升各部门比例晋升人数。
(三) 各部门择选推荐晋升人选。
(四) 民主测评,组织考核。
(五) 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晋升原则
员工不跨序列兼任职务,如因工作需要转换序列和职务,任新职后免去原有的管理或业务职务。员工通过竞争上岗或组织调整的方式跨序列晋升。但应满足晋升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降级或解聘
员工因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因工作出现重大错、失误被追究责任,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改进,则进入待聘培训或解聘程序。解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员工与本基金会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担任本基金会部门正职以上的女性员工,年龄达到55周岁时,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继续工作,经过人事领导小组批准,退休年龄可以放宽到60周岁。
第十五条 放宽退休年龄的女性员工,与本基金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过本人同意,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为该女性员工60周岁年龄的日期。
第十六条 员工退出劳动关系后,愿意在本基金会返聘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