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内部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22-07-05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金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质量,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基金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基金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对基金会及所属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基金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基金会党支部和监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内部审计部门依法接受上级审计、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和下达的审计任务。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专(兼)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业务岗位培训。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基金会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内部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基金会的要求,协助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研究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 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 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资产情况进行审计;

(四) 对基金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 对基金会理财及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六) 对基金会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 对基金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 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二)参加基金会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项目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一)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决算审计等,主要对 基金会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 项目执行审计包括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管理使用、物资采购、招投标程序等基金会内部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三)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指以基金会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基金会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而进行的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责成监事会要定期向理事会的领导汇报部审计工作情况,理事会应重视和加强对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人,对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结果书面报备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八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