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22-07-05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公益事业捐赠 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并由基金会依法获得的用以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  捐赠票据由专人统一负责管理。基金部设置票据管理台账,登记捐赠票据领用、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并按规定向财政部财政票 据监管中心报送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五条  基金会设专人对捐赠票据进行管理,分别设置保管人和使用人。保管人负责空白票据和存根的保管和登记,使用人负责票据的开具和整理。变更管理人时须及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第六条 当捐赠票据余量较少时,应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联、票据使用情况说明等材料及时办理领用手续。

第七条 捐赠票据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作为捐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基金会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第八条 捐赠票据使用中文,按票号顺序填开,各栏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或填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收据联加盖“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不得提前开具。对不符合公益目的的赠与或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赠与,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捐赠时,按照其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其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携带空白捐赠票据外出。票据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后登记造册报财政部票据中心查验后销毁。

第十二条 如捐赠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