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联合劝募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22-07-05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非公募 社会组织”)签订联合劝募合作协议,以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并管理募得款物,用以委托或者资助非公募社会组织实施慈善项目的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开展联合劝募适用以下原则:

(一) 降低慈善活动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 优化选择执行团队,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质量;

(三) 打造工作平台,实现慈善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

(四) 严格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本基金会联合劝募工作的指导,联合劝募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合作关系建立

第五条  申请加入联合劝募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无任何不良记录;

(二) 属于慈善组织的,按照规定履行了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并取得合格结论。

(三) 具备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财物管理使用制度,能够提供国家规定的财税票据;

(四) 具有设计慈善项目的一定经验,拥有较为成熟的项目执行团队;

(五) 认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理念及工作方式,愿意互相学习、共同提高自身建设,发展慈善事业。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合劝募活动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 社会组织章程及项目管理、财产管理使用等相关制度文件;

(三) 民政部门出具的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或者接受年度检查报告的证明材料;

(四) 近期开展慈善活动的基本情况;

(五)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方案以及实施慈善项目的初步设想。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非公募社会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后与其签订联合劝募活动合作协议。募捐数额200万以上、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报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没有加入联合劝募活动的非公募社会组织,通过公开募捐平台认领慈善项目的方式与本基金会开展联合劝募,可以比照联合劝募活动签订联合劝募合作协议。

第九条  本基金会自主设立的公益项目需要委托或者资助非公募社会组织执行的,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签订联合劝募合作协议。

 

第三章  募捐方案启动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联合劝募合作谈判、项目执行、资金拨付、跟踪管理、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非公募社会组织选择本基金会已经注册的公开募捐平台发起慈善项目,按照程序进入平台后,由本基金会认领,对该项目开展联合劝募。

第十二条  非公募社会组织选择本基金会未注册的公开募捐平台发起慈善项目,可以书面通知本基金会,由本基金会出具公开募捐资格的证明文件,按照规则完成平台注册后,再对发起的项目认领,开展联合劝募。

第十三条  未参加联合劝募活动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可以参照本条第一、二章规定完成项目认领,与本基金会开展联合劝募。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按照公开募捐平台的要求,提供经民政部备案的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方案,帮助非公募社会组织按照平台公开募捐活动的选择标准进行项目文案策划。项目文案应当清晰表述项目介绍、项目预算、实施计划(注明时间节点)、善款接收、执行机构介绍等内容,配备相关配图、表格予以展示。

第十四条  项目文案若使用公众人物形象,或者发布受益人信息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等,应当取得相应授权。涉及儿童等群体,应当注意隐私保护,采取相应技术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完成线上募捐方案报备后,基金会秘书处可在注册的公开募捐平台上代表本基金会发布慈善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基金会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六条  非公募社会组织通过线下活动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事先通知本基金会,由基金会秘书处现场指导,在募捐活动现场显著位置,公布本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式等。

本条所称的“募捐活动现场”,是指设置募捐箱的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场所。“显著位置”,是指引人注目,易被捐赠人发现的地方。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公开募捐时,基金会秘书处可以按照突发事件地人民政府以及救灾工作委员会成员提供的需求信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四章  款物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公开募捐平台设立公募账户信息,对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联合劝募设计的慈善项目设置专门财务科目,实行专账管理, 避免与其他资金混同。未经联合劝募双方协商,不得改变募捐方案备案的内容和联合劝募合作协议约定的用途。

第二十条  参加联合劝募的非公募社会组织使用联合劝募募集的款项, 应当填写项目拨款申请表,提交项目执行计划书。项目负责人在核对公募金额、受赠账户信息、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预算后,上报秘书处决定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或者委托协议,将资金直接拨入非公募社会组织账号。数额较大、周期较长以及需要采取风险防控的项目,应当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  参加联合劝募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应当优化流程、降低成本,高效、透明地使用募得款物。项目结束后应当向本基金会提供项目结项报告(含财务报表),由本基金会在公开募捐平台上以联合劝募双方名义公布,并接受捐赠人质询。

第二十二条  开展联合劝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公开募捐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并保证公开的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第五章  鼓励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慈善项目实施地需求,协同遴选部分非公募社会组织作为开展联合劝募活动的枢纽机构,帮助做好平台注册、公募认领、文案修改等募捐方案启动工作,协助对设计的慈善项目进行审核、监督跟进执行流程,保障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开展联合劝募活动中,基金会可以在注册的公开募捐平台以及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利用新媒体帮助非公募社会组织做好品牌传播。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适时开展联合劝募活动培训,与非公募社会组织共同提升内部治理、筹款方式、财务管理、品牌传播服务等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与非公募社会组织可以在联合劝募合作协议中约定提取一定数额的项目运行费,用于项目推广、风险防控、运营团队薪酬等管理开支,具体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募集款项的10%。

 

第六章  联合劝募合作终止

第二十六条  联合劝募合作项目结项后,双方不再续签合作协议,该联合劝募合作终止。

第二十七条  非公募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联合劝募合作协议:

(一) 没有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得款物的;

(二) 在12个月内没有开展慈善募捐、资助受益人等慈善活动的;

(三) 受到民政部门立案调查并严重影响本基金会声誉,或者对本基金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 联合劝募项目被一方业务主管单位撤销的;

(五) 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意外事件致使联合劝募合作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二十八条  联合劝募合作项目终止后,由本基金会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处理剩余财产;募捐方案没有指向的,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宗旨相同或者近似的慈善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