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22-07-05    【字体:

 

第一条 为正确、完整的识别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基金会财产安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第三条 基金会的关联方包括:设立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由基金会的设立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由基金会的设立人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理事、监事等);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 组织;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

)提供或接受捐赠。

)提供资金。

)租赁。

)代理。

)许可协议。

)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五条 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会批准,由监事会审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不得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一)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等。

(二)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等。

第七条 避免关联方占用基金会资金:

(一)不允许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

(二)不允许有偿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三)不允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不允许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不允许接受关联方捐赠的价值不公允的非货币资产。

(六)不允许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第八条 禁止与社会组织关键人员(负责人、分支机构和专项基金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交易。

第九条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十条 为提高社会公信力,及时在媒体上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

第十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