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22-07-05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社会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本基金会依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对患有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危重病人家庭及个人,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资助的慈善活动。

第三条  开展医疗救助的公益项目,贯彻实施以下原则:

(一) 对需要资助的患者实行人道主义救援;

(二) 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

(三) 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优势;

(四) 积极争取社会资源;

(五) 对救助活动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项目启动、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求助与受理

第六条  基金会采取以下方式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

(一) 向社会公开求助电话;

(二) 通过微信、微博、官网等方式接受在线求助;

(三) 接受公开募捐平台引导对接的个案求助;

(四) 认领非公募社会组织在公开募捐平台上线设立的医疗救助项目;

(五) 重大项目在开展帮助困难群体的慈善活动中发现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

(六) 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主动对住院治疗的危重贫困病人开展救助。

第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患者及监护人身份证件、户口本等证明身份及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社会组织提供的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三) 患者就医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证明病情严重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基金会确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告知申请人认真阅读《救助申请须知》,对须知内容签字确认;

(二) 指导申请人填写《资助对象信息登记表》,并告知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制作《受益对象确认书》,进一步明确接收款项的账户信息;

(四) 征询患者及监护人意见后,要求其在《善款转捐声明》上签字。

第九条  完成上述受理程序后,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医疗救助项目受益人。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经办人员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与确定的受益人签订《资助协议》,完成签订后,再进行医疗救助受理,并适时启动医疗救助项目。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相关规定,制定募捐方案,上报秘书处报民政部办理备案手续。情况紧急,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手续的,须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救助方式应当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救助标准的确定,需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兼顾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参照相同或者类似病种病情,在征询治疗医生的意见后,合理设置募捐封顶线。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项目募捐和实施过程中,基金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开项目募集资金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联合新闻媒体进行个案推介等相关文稿。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资金拨付,应当有受益人的监护人申请,执行项目的非公募社会组织的执行报告。基金会秘书处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制作说明报告,填写拨款申请表,报秘书长、财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项目款直接拨付至受益人所在医疗机构的对公账户,如果因需要只能在门诊治疗或者需要自己购买药品的,经基金会核准后,按实际情况拨付至受益人或药品销售商店等机构。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会同财务部门,清晰掌握资金募集情况和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向秘书处报告项目执行阶段性情况,主动配合、接受基金会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受益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死亡,或者医疗机构明确告知治疗终结,或者募集资金使用完毕,项目负责人应当汇总相关项目执行情况,作结项报告。医疗救助项目实施过程形成的档案资料,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医疗救助项目结项后,剩余资金按照约定用于其他同类病种病情的医疗救助项目。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项目执行情况,列为本基金会内部审计、监事会监督重点项目。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专项审计时,基金会予以配合。

 

第四章  责任承担与告知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告知项目受益人《申请须知》时,应当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 告知申请人行使申请权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 告知医疗救助的内容及范围,和不能承诺的事项;

(三) 告知不按照法律规定、资助协议约定使用慈善财产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执行项目的非公募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如果出现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应给与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