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文件管理办法
为保证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文件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发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会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及项目评审会,严格会议文件管理,不得对外擅自泄露会议内容。
二、基金会文件、资料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基金会各种文件、资料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传阅文件应及时,每个人传阅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阅后退秘书处,不得横传。
三、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资料的传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准私自复印、抄录和传达。确需复印的须经领导批准,并在基金会秘书处登记,按照秘密文件管理。
四、基金会的文件与资料要存放在有专门安全设施的文件柜里,并随时锁好。相关负责人存放的文件或资料要按照保密规定和文件管理要求办理。
五、基金会秘书处管理文件的工作人员同时兼保密工作,要做到知密不泄密,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文件内容,不私自携带文件外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文件或秘密文件送人阅读,不为个人需要摘录秘密文件内容。
六、基金会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文件和基金会资料。需要借阅、查阅文书档案的,需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查阅秘密级以上文书档案的,需经秘书长批准。
七、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向外提供基金会相关数据、资料。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将所保管的文件、资料清退,未经批准不得带走。
九、凡是基金会的发文以及基金会会议纪要,承办人需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文件签批单”,经相关负责人签字,送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批、理事长签发;编基金会函号或其他需盖基金会印章的文书,需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核稿,秘书长、副理事长签发。
十、各种文件、资料要及时清理检查,严禁随意乱扔乱烧。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交由秘书处统一销毁。
十一、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