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21-05-25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实现基金会的使命和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资助和开展的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常规流程可分为以下阶段:
(一) 公益项目设计与调研;
(二)项目立项;
(三)签订合作协议;
(四)资金拨付;
(五)项目实施与监管;
(六)项目结项;
(七)项目评估;
(八)项目归档。
第四条 项目的设立须遵循“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和程序:
(一)捐赠人有明确意愿后,可向基金会提出正式申请立项。经项目接洽人所在部室主任同意后向基金会提交《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定向(非定向)捐赠项目立项表》,报秘书长审核,拟成立大额专项基金的需提交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审批。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接洽部室负责与捐赠方(或自然人)共同草拟协议书,提交律师审核同意后,提交秘书长签批。
(二)捐赠人无明确受赠者的,由项目接洽部室向捐赠人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员)与捐赠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正式签署捐赠协议书。
(四)根据捐款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当地执行主管部门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六条 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报请理事长同意后,指定专人进行具体策划、组织实施,并制定该项目实施办法。
第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协议的执行方,要按照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组织机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报告项目执行结果,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第八条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定向(非定向)捐赠项目立项表》确立基金会项目负责部门。项目负责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策划、调研、可行性分析论证、立项、协议和有关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批准立项后的协议,拨付、指导、服务和监督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重要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执行方案,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十条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暂行规定》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应大额度资金支出项目,要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加强核算,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部室会同财务审核批准后方能拨付,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金来源和去向要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执行方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对项目总结基础之上,完成包括项目名称、周期、实施情况、效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项目资金使用、受助人名单及相关反馈材料、项目实施成果照片、视频等影像材料和项目不足等内容在内的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所处环境等客观因素或项目执行方、受助方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在征求捐赠方同意后,可以对项目内容和资金进行局部调整,并报秘书长审议,由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用于资助基金会相关其他公益项目、活动或划拨为非定向。并报秘书长审议,根据审批权限,由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第十七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的宣传力度,做到公开、透明,塑造良好的公益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感召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扩大合作范围,促进基金会项目工作不断发展。
第十九条 凡涉及港澳台和国际合作项目,要征求北京市民政局管理部门和北京市残联的意见。国际合作项目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妥善完成合作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需移交综合部的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项目负责部室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