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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之政策宣传:失业保险金能领多久,与什么有关?

文章来源:北京人社 发布日期:2026-06-08

领失业保险金时间: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来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失业保险金不是无限期领取的,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如申领过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失业保险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北京失业金线上申领入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等。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591日起执行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88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15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86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9元发放。
根据失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到一年又失业,只要不是自己主动辞职的,就可以接着领之前没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如果重新就业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从再次就业之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