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9月24日中共北京市残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国残联、北京市残联八代会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市残联党组对专门协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盲人协会、北京市聋人协会、北京市肢残人协会、北京市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北京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结合本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依法依章程履行“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侵害本类别残疾人利益的行为,团结带领本类别残疾人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切实成为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益维护者。
第三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协会组织,推动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四条 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市残联主席团会议的决议,在市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各专门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 各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专门协会主席、市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以及因工作需要而经组织推荐的其他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
第六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各项重要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的知情权。
第七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拥护和坚持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讲政治、强素质、用真情、善联络、干实事、守规矩,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各项业务,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八条 设立专门协会工作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市残联组联部联系、协调。
第三章 会议及活动
第九条 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各协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和要求参照中国残联各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委员会有关重大决定需报市残联备案。
第十一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主要议题是: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研究党建工作、“学听跟”活动、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等,讨论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市残联执行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采取线下方式或采用线上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加强与执行理事会工作交流。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交流活动。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参加。组联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内容: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反映本类别残疾人面临的突出困难和迫切需求,研究推动重点工作的开展,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促进各专门协会季度工作交流。每季度举行1次交流活动。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组联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内容:加强协会政治理论学习,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总结本季度协会工作,研究下一季度协会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开展年度述职述廉工作。年底前,组织年度述职述廉活动。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述职述廉;组联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内容:重点汇报一年来本协会及本人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重点工作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
第十五条 以上会议或活动根据研究内容,可请市残联党组、理事会领导,并形成纪要存档。
第四章 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 各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制定年度调研计划,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重点走访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了解掌握其生产生活情况和问题困难,及时写出调研报告,向市残联党组、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各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区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并通过书面报告等形式向本级残联或上级专门协会反映。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建立“邀访·倾听”制度,邀请本类别残疾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开展座谈活动,及时倾听呼声和诉求,共同研究破解问题困难的办法举措。
第十八条 专门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委员或残疾人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收集整理。根据本协会主席意见,与组联部及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呈报市残联党组、理事会。
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九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北京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开展相关活动和项目,提供贴心服务。重点借助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以及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爱耳日、爱眼日等重要节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相关活动或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员予以指导。
第二十条 各专门协会可通过市残联对区级残联进行有关专门协会工作的业务联系和推动,也可通过作为本专门协会委员的区级专门协会主席(或其他残疾人或亲友),推动专门协会工作在各区的落地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专门协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工作小组)不得经营实体或挂靠实体,专门协会班子成员及其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协会业务有关联的营利性活动或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严格遵守中国残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等要求。对内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治理,对外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经费使用和活动信息公开透明,切实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程序性。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年度重要活动等,年初提交本协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在具体实施之前,要通过组联部或相关业务部门向市残联相关会领导报请方案或请示。半年、年终需及时总结工作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各协会每季度通过组联部向会领导报送重要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履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指以专门协会负责人名义所开展的工作),需要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1.主席因公到京外出差,应按规定事先报市残联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副主席、秘书长应事先报本协会主席批准。
2.主席、受主席委托参加活动的副主席参加相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调研时,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发表的正式讲话、授课等,应事先报告市残联分管领导同志批准(讲话稿、授课稿还应征求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其他副主席、秘书长应事先报本协会主席批准。
3.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受邀参加涉外会议、活动,以及出访(出境)时,需经市残联同意,按照外事活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各协会接受境外资金、项目等支持时,要事先向市残联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加强本协会的意识形态管理,做好本协会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介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宣传本协会宗旨理念和相关业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及时了解并正确引导本类别残疾人及其亲友的思想动态、社会舆情,并保持与残联的信息畅通。协会主席为协会意识形态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协会印章由专门协会办公室统一管理,日常事项用章由专门协会主席审批,重要事项用章报组联部负责同志和市残联分管领导同志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八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门协会活动经费,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市残联组联部做好预算经费的申请、审核、报销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门协会要注重加强协会人才的发现、引进和培养,吸纳知识型、专业型人才支持和参与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升专门协会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保持专门协会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市残联组联部。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