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星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22〕9号)

  发表时间:2022-09-06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星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残联、燕山残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温馨家园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残发〔201772号),提升温馨家园联系服务覆盖率,满足广大残疾人实际需求,现将《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星级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星级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馨家园的绩效管理,提升温馨家园联系服务覆盖率,根据《关于温馨家园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北京市乡镇职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温馨家园星级划分与评估工作,综合评估温馨家园的基础条件、运营管理、运营效果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等级标志对应15颗五角星。通过定期开展星级评估,促进全部温馨家园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

第三条 温馨家园星级评估遵循“自愿申请、分级管理、客观公正、专业支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残联负责制定星级评估办法和标准,对区残联开展评估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直接组织五星级温馨家园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区残联负责指导辖区温馨家园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组织本区一至四星级温馨家园的评估工作,推荐候选五星级温馨家园。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温馨家园的建设、运营、管理,开展星级评估的初步申报。

第二章 评估

第七条 评估工作按照《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星级评估标准》(附件1)执行,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评估有效期4年。

第八条 五星级温馨家园推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区温馨家园总数的15%,全市每次评估最终入选总量不超过20家(含);各区入选四星级温馨家园比例不超过本区温馨家园总量的20%,入选三星级温馨家园比例不超过本区总量的25%。街道(乡镇)总量较少的区,可适当放宽比例。

第九条 参加星级评估的温馨家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门牌标志规范、醒目,无障碍、服务引导标志设置合理;

(二)场地使用和房屋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具有建筑和设施归属或使用情况证明;

(三)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相关要求,无障碍设施的接驳程度良好;

(四)消防、安保、防汛、急救措施完备,水电气暖等设备完好且正常运行;

(五)配备1名园长、2名以上综合服务人员。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参加星级评估:

(一)场地使用和房屋建设不符合城乡规划,没有建筑和设施归属或使用情况证明;

(二)存在安全隐患等重大停运风险的;

(三)无障碍环境不适合残疾人通行和使用的;

(四)近三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乡镇)对照《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星级评估标准》进行初评,填写《温馨家园星级评估申报书》(附件2),向区残联进行申报;

(二)区残联初审合格后,组织评估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参评的温馨家园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专家应包括熟悉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区残联每年将星级评估结果报市残联备案,并向市残联推荐候选五星级温馨家园;

(四)市残联组织评估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候选五星级温馨家园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五)为三星至五星级温馨家园挂牌。市、区残联按照评估权限,为温馨家园制作、颁发牌匾。牌匾由市残联统一设计。

第十二条 星级评估满2年后,可申请变更星级。评估有效期满4年的,按照《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星级评估标准》重新申请评估;未重新评估的,收回牌匾。

第十三条 新建温馨家园运行满一年后,方可参加星级评估。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市、区残联对各自评估权限内的星级温馨家园开展年度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五条 复核中发现实际情况和星级标准不符的,市、区残联应根据评估权限责令复核对象进行整改,经评估后重新定级。

第十六条 复核中发现温馨家园出现下列情况,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取消星级:

(一)已停止运营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重大停运风险的;

(二)无障碍环境不适合残疾人通行和使用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降级或取消星级的温馨家园,收回牌匾,取消参加下次星级评估的资格;已享受一次性补助资金的降级温馨家园,后续获得星级的一次性补助资金相应扣减。

第四章 资金

第十八条 评为五星级的温馨家园,温馨家园所属街道(乡镇)可获得市级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十九条 一至四星级的温馨家园,由所在区结合温馨家园运行需求、财力等情况,自主研究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激励性支持,所需资金纳入本区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获得改革示范温馨家园和五星级温馨家园一次性补助的温馨家园,要及时安排好补助资金的支出使用;资金到位后两年内未完成支出的,再次获评五星级温馨家园后,不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一条 星级温馨家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温馨家园建设运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发给个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第二十二条 市、区残联开展星级评估、复核工作所需经费,分别从市、区财政预算列支。

第二十三条 星级温馨家园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市、区相关部门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残联适时修订《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星级评估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等级评估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星级评估标准

2、温馨家园星级评估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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