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下发的《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10〕14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住房状况,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和《北京市农村住房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京民救发〔2010〕10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对象
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我市当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且已经翻修完毕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均属补助对象。
农村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一名以上农村户口残疾人,并与残疾人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家庭。残疾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或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农业户口,且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残疾人;
(二)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且与父母同一户口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四)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其中残疾人为农业户口的享受本补贴;
(五)残联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3000元,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补助标准随我市农村住房救助补助标准变动适时调整,具体由市残联、市财政共同商定。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申请补助的家庭须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底前,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提交户籍关系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等。非京籍残疾人还需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一年以上居住证明。
本年度没能及时申请的,纳入下年度补助范围。
第五条 初审程序
乡镇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协调民政部门,提供申请户《北京市农村居民住房救助审批表》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残联审批。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区县残联对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补助。
每年9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区县残联填报《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汇总表》(年度计划)(见附件2),报市残联备案。
第七条 时限要求
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贴计划任务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应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应在次年三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应在次年4月份完成。
第八条 职责分工
残联负责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的审批、管理、编制财政预算等工作;财政部门对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贴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残疾人户《北京市农村居民住房救助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各级残联应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工作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发补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补助金。申请住房救助的残疾人家庭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住房救助补贴的,区县残联部门取消其相关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补助金。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审批表(略)
2.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