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6—59周岁无工作重残人居家养老(助残)券发放范围(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10〕10号)

  发表时间:2010-02-03 【字体:


关于印发《16-59周岁无工作重残人居家养老(助残)券发放范围(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燕山残联: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扎实做好养老(助残)服务券的发放工作,我们制定了《16-59周岁无工作重残人居家养老(助残)券发放范围(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16—59周岁无工作重残人居家养老(助残)券发放范围(暂行)


  一、《“九养”办法》中“16—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重残人(不含残疾程度为三级的视力残疾人)和未在用人单位(含福利企业、乡镇企业,下同)就业、未领取各类营业执照的其他重残人。

  按照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享受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的重残人,确无工作的,由发券地的居(家、村)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后,可按无工作重残人申领居家养老(助残)券。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

  1.在用人单位就业(含内退职工)的;

  2.实现个体就业或灵活就业的;

  3.领取了各类营业执照的;

  4.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含提前退休);

  5.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6.征地“农转非”享受“超转人员”待遇的;

  7.参加职业康复劳动或享受温馨家园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的;

  8.入住民政部门福利院或光荣优抚机构的;

  9.享受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的;

  10.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11.不符合“九养”政策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入住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或养老机构问题。

  1.个人自费入住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或养老机构的,可按规定申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享受政府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的,不能同时申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

  2.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可以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用于折抵交纳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纳入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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