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铁办运〔2011〕62号)
关于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
为维护残疾人旅客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旅客乘坐火车出行,现将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趟旅客列出预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自预售之日起至始发站列车开车前24小时,专门发售给符合购票条件的残疾人旅客,并在票面标注“专”字;剩余票额对外发售。
二、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的购票条件为: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载明视力、肢体或智力三类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且载明残疾等级为一至六级的。
三、购买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的车票时,实行实名制,购票、退票、进出站检票及乘车时,应出示乘车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及其所载明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站乘车时,票、证、人不一致的,按无票处理。
四、较大车站开设残疾人(符合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购票条件)购票窗口或与军人等优先购票窗口合设,方便残疾人购票。
五、车站和列车发现持票面标注“专”车票的旅客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或者伤残人民警察证,但可判定其不符合发放证件条件的,有权要求其腾出席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旅客使用,同时记录其证件信息,每月汇总逐级上报铁道路运输局,由其抄送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残联相关部门。发现使用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或者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移交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旅客列车设置残疾人旅客专用座位,专用坐席设置处及所在车厢外的车身涂刷相关标识。
七、港、澳、台及外籍残疾人旅客乘车时,由列车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安排残疾人旅客专用座席。
八、各地民政部门、残联及解放军各相关单位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专用席位管理等工作,及时整治违规行为。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残疾人旅客专用座席标识(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式样)(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式样)(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