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节选)(京政办发〔2018〕30号)

  发表时间:2018-07-27 【字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

搬迁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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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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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方筹措资金。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市、区政府补贴一部分、部门集成一部分、社会有序投资一部分、村集体和农民自筹一部分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措。市级财政按搬迁农民每人2.7万元的标准,对建房资金给予直接补助;按搬迁农户每户6万元的标准,对搬迁新址地质灾害评估、地质勘察等前期工作费用以及场地平整、防护工程建设等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区政府统筹使用;按搬迁农户每户1万元的标准,对村集体组织农民拆除旧房、清运垃圾费用予以补助,原址场地平整后兑现补助资金。区政府根据实际,在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安排相应配套资金。搬迁村享受美丽乡村建设各项扶持政策,用以解决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集成农宅抗震节能、京津风沙源治理、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等政策和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等,加大对山区农民搬迁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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