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9〕4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54号)废止。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2日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困难残疾人住房状况,积极稳妥推进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根据《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10〕1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危房改造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京建发〔2018〕30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0号)、《北京市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管理办法》(京政农函〔2018〕4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8〕127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家庭补助对象为,由区政府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危房改造农户,且危房改造后经工程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户中的残疾人家庭。
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对象为,由区政府列入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计划,且搬迁计划完成后实际搬迁户中的残疾人家庭。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家庭,是指危房改造对象家庭或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对象家庭同一户籍内,有1名及以上本市农业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的家庭。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一次性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家庭补助或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
(一)对分散供养特困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家庭,每个家庭的补助标准为8000元;
(二)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低收入残疾人农户,每个家庭的补助标准为5500元;
(三)对其他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每个家庭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家庭身份认定,以各区农村危房改造确户时间为准;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身份认定,由区政府列入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计划年度为准。
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纳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列入残疾人事业支出。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家庭,应在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家庭补助申请审批表》一份,并提交申请家庭中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户口薄》的原件。
符合条件的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应于实际搬迁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申请审批表》一份,并提交申请家庭中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户口薄》的原件。
因存档等原因需要若干份的受理材料,由受理部门自行复印。
第五条 乡镇残联受理申请后,应协调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或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作的相关科室,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对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区残联审批批准后,将补助资金通过残疾人本人的“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发放给申请家庭。乡镇残联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区残联于每年11月底前,填写本年度《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家庭补助汇总表》或《北京市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汇总表》,报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 市、区、乡镇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有关信息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区、乡镇残联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和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名单和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农户名单;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残联部门核实申请家庭的搬迁情况和低收入农户身份;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和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残联部门核实申请家庭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身份。
第七条 市、区残联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和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工作的管理和政策指导,区、乡镇残联要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做好申领补助的服务工作。各级残联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补助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或其他手段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金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月1日起纳入2018年度危房改造计划,按照《北京市农村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危房改造工作流程(2018-2020)》(京建发〔2018〕313号)开展工作的残疾人家庭,享受本办法相关补贴。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5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家庭补助申请审批表(略)
2.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家庭补助汇总表(略)
3.北京市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申请审批表(略)
4.北京市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残疾人家庭补助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