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节选)(京建法〔2011〕25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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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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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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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套型
1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单居、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 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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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配租。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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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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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