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10〕14号)

  发表时间:2010-06-29 【字体:


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建设局、扶贫办:

  住房是民生之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安居问题,通过制定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措施,积极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大批城乡贫困残疾人受益。

  为加快推进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现就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好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群众的民生,关心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住房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残疾人家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对加快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和制定优先特惠政策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国务院领导同志就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作了重要批示。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困难群体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各地要深刻领会中央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国家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给予重点关注、优先解决并抓好落实。

  二、统筹规划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确保优先安排解决

  各地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时,要对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出安排,并充分体现“统筹考虑”和“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

  (一)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中,将改造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统筹规划;在实施年度计划中,要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区以外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地方政府应根据上述原则统筹解决。

  (二)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

  (三)有条件的城市要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残疾人农民工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四)要将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与扶贫开发、保障性安居工程、抗震救灾、扶贫易地搬迁、小城镇建设等工作相结合优先实施。

  三、制定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特殊扶助政策

  将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在确保残疾人家庭享受各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基础上,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制定特别扶助政策。

  (五)在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

  (七)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上要方便残疾人生活;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回迁中,对残疾人户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照顾。

  (八)在实施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中,把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适当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建房相关规费。

  (九)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包括农村残疾人家庭在内的村庄人居环境。

  四、实施无障碍工程,方便残疾人居住和顺畅出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实施无障碍规划或改造,方便残疾人居住和顺畅出行。

  (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施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

  (十一)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残疾人家庭生活居住设施、设备、环境给予无障碍改造,对改造的费用地方政府应给予补贴。

  五、落实责任,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

  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发展改革委、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扶贫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十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和各类补助资金,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监管。

  (十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残疾人家庭收入,在农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中,对残疾人家庭给予重点安排。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编制规划、确定保障对象、制定优惠政策、落实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残疾人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加大实施督导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十五)各级扶贫办要将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当地扶贫开发、易地搬迁项目中统筹安排,优先实施。

  (十六)各级残联组织要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建立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对象的档案资料,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反映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居住权,协调解决住房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督导地方政府落实残疾人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

  (十七)国家有关部门开展住房政策执行督察时,应将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之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扶贫办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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