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京卫疾控〔2015〕116号)

  发表时间:2016-01-01 【字体: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

各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分局、综治办、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为切实落实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有效防范肇事肇祸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2015年3月全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央综治办转发《赣州市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我市研究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将实施监护人补贴列入当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重点。实施监护人补贴是激励监护人主动、积极履责,减轻患者及家属的负担,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重要举措,中央综治委下一步要将其纳入对各地综治考核内容。各区要高度重视,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启动、尽快落实。

  二、积极动员所有符合条件的患者及监护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和基层组织(居(村)委会)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进行认定,并按要求按时、足额发放补贴。

  三、妥善安排资金来源,严格领取条件,加大考核和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和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要求,为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依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

  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为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在档管理,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以下统称监护人。

  本办法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第三条 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由社区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残联专干、民政专干等组成)

  (三)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五)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六)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

  (七)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八)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四条 对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

  居住地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自接到监护人申请后每三个月对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

  (一)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

  (二)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

  (三)社区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

  (四)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五)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第五条 申领流程、领取条件、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申领流程。被监护人建档后或一个看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待提交申请一年期满后,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将《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统一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看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补贴。

  (二)领取条件。在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内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看护管理责任,并按照第四条要求被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全部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全年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个看护管理年度金额为2400元(平均每月200元)。

  (四)资金来源。看护管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全额支付,列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将各区县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责任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不再给予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市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自发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第七条 停发整个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任;

  (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看护管理年度起,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

  第八条 停发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

  (二)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三)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

  (四)应当按月停发看护补贴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看护管理补贴。

  第九条 实际居住地迁移

  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出手续,并按实际看护管理月数领取补贴。

  监护人应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卫生计生部门:在本系统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精防医生在随访过程中宣讲本办法,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看护管理责任;指导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印制《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及《看护管理记录手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制定补贴预算和发放补贴工作。

  (二)财政部门: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基层在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解释。

  (三)公安部门:在系统内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指导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通报给属地派出所,派出所负责对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

  (四)民政部门: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将本办法中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职责列入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目录,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审核各部门意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补贴。

  (五)残联部门: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受监护人提交的《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订年度补贴预算;纳入补贴发放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个案管理小组职责;指导本街道(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七)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村、社区宣讲本办法;与社区民警、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确定一名履行看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协助监护人领取补贴。

  第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

  涉及看护管理补贴发放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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