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京人口发〔2009〕31号)

  发表时间:2009-07-09 【字体: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制度。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相结合方向转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社会公平。

  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程序要求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三)特别扶助金的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2008—2010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2011年以后的扶助金标准及财政承担的比例,视全市及区、县经济发展情况再予以确定。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对于独生子女达三级以上残疾时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三、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人口计生委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市级以下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放宽或改变确认特别扶助对象的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特别扶助政策和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农村“奖励扶助制度”、“财政贴息贷款工作”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运行机制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评估。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特别扶助资金,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特别扶助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特别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

  五、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严禁用特别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特别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实处。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县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2.各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特别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人口计生、财政、公安、民政、残联、卫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扶助对象户籍资料核查和户籍信息变更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婚姻和收养子女的核查;残联组织负责独生子女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发放工作。

  3.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大力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市人口计生委。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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