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19〕181号)

  发表时间:2020-06-16 【字体:

  关于调整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更好地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13号)和《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儿童: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社会散居孤儿;

  2.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明确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

  二、调整标准

  1.孤儿、弃婴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2200元标准发放;

  2.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进行保障;

  3.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

  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其本人享受的分类救助资金额度基础上补齐。

  三、调整时间

  此次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19年7月1日,所需资金按照原有渠道给予保障。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儿童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各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调整工作,严格保障对象,及时做好标准调整和资金补发工作;严格审批程序,统一发放渠道,除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儿童外,其他困境儿童生活费统一通过“民政一卡通”发放。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儿童生活费规范管理,将生活费中的伙食费、服装费、基本医疗费、康复费、教育费等全部用于儿童本身,单独编制预算,单独进行绩效评价。儿童福利机构行政办公等经费应单独申请预算,分开列支,与儿童生活费不重复申报、混合使用。

  此次调标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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