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4 号)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其中,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由 20 万元提高至 40 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0 万元。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 20 万元提高至 25 万元。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中 20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2019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30404 元。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人员,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一半(2019 年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15202 元),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 5 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 60提高至65 ,超过 5 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 70提高至 75。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