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节选)(京民社救发〔2015〕403号)
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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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按病种救助。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见附件1),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1.认定条件
申请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
(1)收支水平认定条件
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其他财产情形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相关规定。
(3)家庭成员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京民社救发〔2014〕182号)相关规定。
2.救助标准
申请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上一自然年度内,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对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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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起正式实施
附件:1.重大疾病参考名录
2.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
明书(略)
3.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略)
4.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略)
5.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略)
6.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略)
附件1:重大疾病参考名录
1.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肾透析)
3.重性精神病
4.I型糖尿病
5.先天性心脏病
6.白血病
7.血友病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一致)
10.耐多药肺结核
11.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2.急性心肌梗塞
13.脑梗死
14.甲亢
15.唇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