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20〕86号)

  发表时间:2020-07-30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 救急难作用,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 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一) 急难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 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 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且无法获得支持和 其他救助的;3.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4.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出现上述紧急情形,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也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二) 支出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家庭年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收入总和)扣除申请前12个 月内发生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后,其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 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包括:1.各类保险、救助以及赔偿后的个人承担医疗费用;2.政府和社会资助(救助)后的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等基本教育费用;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1.购买房、车等或其他 高档消费支出;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 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3.就读非普 惠制民办学校(机构)、留学、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4.参与 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导致的支 出。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 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

  (一) 紧急程序

  1.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村(居)委 会向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或意外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委托申 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 各类意外事件相关材料等。

  2.审核审批。(1)对于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出现无法 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实施先行救助,确保申 请当日救助措施到位,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2)其他急难情 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时安排工 作人员调查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遭遇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 信息,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级民政 部门委托进行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 署审批意见。审核审批程序一般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一般程序

  1.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可以通过村(居) 委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 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 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教育、医疗等 生活必需支出相关材料;(3)各类意外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 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补充材料。

  2.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 构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受理 申请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行调 查核实。申请对象为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的,还需通过 核对平台、入户调查、征求村(居)委会意见、邻里走访、信函 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 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根据查核结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级民政部门委托 负责审批,由其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救助对象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的,一般在受理申请 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其他救助对象,一般在受 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对象,在 做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送达《支出型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

  三、救助标准

  应当按照保障申请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申请对 象的困难事由、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分类分档救助。一般情况下, 同一家庭成员一年内因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金。

  (―)急难型临时救助

  救助金额按照每人不超过3个月当年本市低保标准确定。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元(含) 到3万元(含)的,按照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的40%给予救助;3万 元以上部分按照5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4个月当年本市 低保标准。

  2.其他救助对象生活必需支出在5000元(含)到3万元(含) 的,按照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的30%给予救助;3万元以上部分按照 40%给予救助。有重度残疾人的家庭,救助比例可增加10%。救助 金额不超过24个月当年本市低保标准。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 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

  四、救助方式

  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 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加强临时救助与相关制 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的衔接,提高临 时救助效能。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 助的方式,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生活必需品,提高救助时效。对 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可通过“一门受 理、协同办理”转介机制,给予专项救助,确保救助的精准性。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搭建救助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充分发挥 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优势,动员、引导慈 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救助协作机制,增强救助效能。

  五、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把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 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 权重。要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加强各相关 部门协调配合,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及时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要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 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办 理相关手续。村和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及时发现辖区 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第一时间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 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 保障机制。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通过使用中央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救助补助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增加临时救助资 金补助力度。各区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多 方筹集、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临时救助金的总金额=(低保对象人数+低收入对象人数)X本市低保标准X12x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制

  (三) 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管 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 全性和有效性。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以及因相互推诿、处 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鼓 励支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对客观偏差造成工作失误的可以减 轻或免于追责。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 本区信息公开网站、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务公开 栏对临时救助信息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救助 金额、救助类别等。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 众信访等反映问题渠道,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 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加大对骗取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的惩处 力度,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将其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 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 媒体以及开辟专栏、张贴标语、上门入户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 传,重点宣传申请条件、申请渠道、办理程序、救助标准等内容, 提高公众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的积极性。强调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引导公众对临时救助的合 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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