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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选手可享受何种表彰奖励?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有国家职业标准竞赛项目获得优异名次的选手,且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竞赛成绩均合格者,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决赛各竞赛项目第一名的选手,核发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名至第十名选手,核发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

  复赛各竞赛项目前五名的选手,核发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总成绩排名前30%的选手,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初赛各竞赛项目前三名的选手,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总成绩排名前20%的选手,核发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总成绩排名前30%的选手,核发国家五级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最高等级有冲突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等级执行;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最低等级有冲突的,不予核发低于国家职业标准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清理工作要求,可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项目将进行适当调整。

  2.其他奖励

  各级残联可采取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对获奖选手进行奖励。

  决赛各竞赛项目设立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奖和优秀选手奖、拼搏奖,由组委会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初赛、复赛由各级竞赛组委会按照参赛总人数15%的比例设立奖项并颁发获奖证书。

  3.参加保健按摩师、动画绘制员和剪纸工3个融合竞赛项目的残疾人参赛选手,除享受《关于开展北京市第四届职业技能大赛活动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6〕11号)规定的奖励外,可同时享受以上北京市第八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相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