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慧萍同志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在专项调查开展过程中,数据处理与技术保障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重要阶段,即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阶段和调查数据处理阶段。核查工作和调查数据处理工作在专项调查各个工作环节中相对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但绝不是坐在办公室点点计算机单纯的技术操作,这样做基本等于没查,要求必须在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级调查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队伍通过走访、组织议查、向知情人了解情况等方式逐人逐户进行核实、登记共同实施才能完成。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在这两项工作中要积极配合专项调查办公室的安排,认真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一、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

  核查工作是做好此次专项调查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环节,只有做好核查工作才能为下一步入户提供准确可靠的调查底册,为现场调查奠定好的工作基础。

  目前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的持证残疾人信息是每个残疾人在申请办证时提供和采集的,住址、状况都有可能发生了变化,只有在核查阶段摸清各辖区内持证残疾人及疑似残疾儿童是否常住、外出去向等基本情况,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才能建立起准确的入户调查底册,为现场调查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一)核查工作内容。

  1 谁来查

  县级残联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专职委员、村(社区)残联专职委员来查。

  2 核查谁

  核查辖区内持证残疾人和0-15周岁非持证疑似残疾儿童。

  具体是:按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原则,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地址信息,对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全部残疾人及0-15周岁暂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进行核查。

  3 查什么

  核查持证残疾人在户情况、去向;0-15岁非持证残疾儿童情况、去向;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行政区划变更情况;乡镇(街道)专职委员以及村(社区)专职委员变动情况。

  具体步骤:

  一核行政区划。对应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核实本地区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二核专职委员。根据截止到2013年底的中国残联专职委员统计台账,核实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变动情况,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

  三核持证残疾人。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持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实辖区内持证残疾人在户情况或去向信息,按户籍所在地标注到对应的村(社区)。

  四核非持证残疾儿童。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的非持证残疾儿童基础信息,按户籍所在地,核实辖区内0-15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的在户情况或去向信息,标注到对应的村(社区)。

  4怎么查

  县(市、区)级残联工作人员:

  (1)对所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进行核实确认、补充完善;

  (2)对所辖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核实,将其对应到所属的乡镇(街道);

  (3)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户籍地址信息,将本县(市、区)持证残疾人分配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

  如果无法确定持证残疾人目前属于哪一个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与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的专职委员沟通联系,确保落实每一个持证残疾人与户籍所在的行政区划对应。

  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

  (1)对所辖村(社区)行政区划进行核实确认、补充完善;

  (2)对所辖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确认,将其对应到所属的村(社区);

  (3)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户籍地址信息,将本乡镇(街道)持证残疾人分配到其所在的村(社区)。

  如果无法确定持证残疾人目前属于哪一个村(社区),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应积极主动与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沟通联系,确保落实每一个持证残疾人与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对应。

  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1)对本村(社区)持证残疾人进行逐一确认,对目前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持证残疾人标明去向;

  (2)对户籍在本村(社区)的0-15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进行逐一核实确认,并将登记其姓名、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疑似残疾类别。对目前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非持证残疾儿童登记其去向。

  (二)核查系统和数据准备。

  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开展,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开发了核查系统。县级残联工作人员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残联专职委员使用核查系统进行核查结果的录入和上报,也可以协助他们完成。

  为了方便基层核查工作,核查系统已将目前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所有持证残疾人信息、58万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信息(截止到2013年底)、国家统计局74万行政区划信息(截止到2013年底,覆盖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分配到每一个县级残联。

  (三)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将严格监控措施和审核管理,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层层负责、责任到人。

  1 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将通过核查系统实时掌握各地持证残疾人核查进度、在户比例以及残疾人去向分布情况,掌握非持证残疾儿童核查人数。全国和各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将采用电话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各地核查工作组织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各省专项调查办公室要根据抽查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提交抽查报告。省级抽查比例不得少于10个区(县),每个区(县)不得少于5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得少于10人。省级以下抽查方法与比例,由各省专项调查办公室确定。

  2 各省专项调查办公室要利用核查系统对本省核查工作进行实时监控,指导、督促本省核查工作的开展。在核查工作中期要向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提交中期进展情况报告,在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提交核查工作报告。核查报告须经省政府残工委主任、省残联理事长共同签字确认后,盖章正式上报。

  3 各省专项调查办公室要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找到并摸清核查对象的情况,保证辖区内不低于95%的持证残疾人可在现场调查阶段开展调查并采集信息。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须逐级上报说明情况。

  4 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将对各省核查结果和现场调查情况进行比对,比对情况、入户率等指标将纳入对各省专项调查工作的整体考核。

  (四)核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2014年6月底,开展全国省级残联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各省在此基础上要抓紧地方培训和系统测试,相关培训教材和内容将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社区(http://sq.cdpsn.org.cn)统一提供。

  2014年7月,下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各省启动核查工作。

  2014年9月,组织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中期检查。

  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全国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各省提交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统计报告。

  2014年12月,完成全国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数据统计报告。

  二、数据处理工作

  (一)主要工作任务。

  调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包括调查资料的接收与管理,数据的录入、审核、编辑、汇总、上报及分析等。

  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依据《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方案》及调查指标制度,将制定《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采集标准规范》和《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提供全国统一的数据采集工作平台。

  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在开展数据处理工作过程中,要做好入户调查资料的检查、交接和保管;要准确、严谨地开展入户调查资料的录入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录入阶段的再生性误差,保证数据的质量和准确率;录入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复核,及时反馈;要设定抽查比例,搞好自查和互查。

  (二)数据处理工作的三个主要阶段。

  1 数据处理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做好调查数据处理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有关数据处理的各类标准;准备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编制数据处理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工作试点;培训数据处理人员等。

  2 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主要任务是按时、按质、按量组织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编辑、审核,完成数据汇总及上报工作。

  3 数据加工汇总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各级调查数据的分类汇总和制表工作。

  (三)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在数据处理工作中的具体工作任务。

  1 县级:

  (1)数据录入:负责组织完成本辖区调查表的录入工作;

  (2)数据审核:对调查表进行表内、表间、调查对象间的逻辑及数量关系审核,经核实后,完成数据的净化工作;

  (3)数据汇总:按照市级专项调查办公室的要求,对调查资料进行综合汇总;

  (4)数据评估:根据综合汇总数据基本情况,以及数据分类查询结果,做好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

  (5)数据上报:将审定通过的调查原始数据、综合汇总数据,采用规定的方式按时上报市级专项调查办公室。

  2 省级与地市级:

  (1)数据接收:接收下级专项调查办公室通过网络上报的调查数据,并进行审核验收;

  (2)数据处理:对下级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查询、汇总。待本辖区数据报齐并统一审核后,形成本地区审核结果清单及说明,进行数据的汇总和制表;

  (3)数据质量审查:在完成本地区数据处理的汇总、制表工作后,检查数据的质量,对数据进行评估,完成数据审核评估情况说明;

  (4)数据上报:审定通过、满足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的调查资料,采用规定的方式按时向上级专项调查办公室报送。

  (四)关于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

  各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应认真做好调查数据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抓好数据录入质量,对本地区调查数据的质量负责。

  1 严格执行有关数据处理的统一规定,使用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保证各级数据处理工作的一致性,不得自行修改数据结构或工作流程及系统软件。

  2 加强对原始调查资料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才可进行交付、录入。审核与录入人员之间应建立交接验收制度。

  3 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对调查数据录入质量组织抽查,以减少数据的再生性差错,抽查比例由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确定。

  4 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将制定和完善调查数据的逻辑审核规则。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通过对重要指标的汇总,考察数据的合理性。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结合本地情况,通过条件查询,对数据进行重点审核排查。

  三、核查工作和数据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安全保密要求

  统一标准,按章办事,是顺利完成此次专项调查核查工作和数据处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不同阶段和任务所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各项要求是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的基本原则。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质量第一的观念、数据安全的观念,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项工作。

  (一)建立层层负责制、确保核查与数据处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的组织原则,全权负责本地区专项核查和数据处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质量。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核查和数据处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组织、培训和实施工作。

  (二)严把数据质量、严防数据造假。

  数据质量是调查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整个专项调查的成败。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核查和数据处理工作的组织和进度质量控制,在核查和数据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上报、数据质量等各工作环节进行抽查、考核。要做好基层工作队伍的组织动员工作,加大对基层工作队伍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严防在核查和数据处理中坐在办公室编报数据,坚决杜绝数字造假。

  (三)强化安全意识,做好数据安全和数据保密工作。

  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在核查和数据处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与保密工作,特别是涉及残疾人的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必须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和安全保障制度。按照“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安全保障原则,全国专项调查办公室将与各省专项调查办公室签署保密协议,各地专项调查办公室也要逐级签署保密协议,并与重点责任人签订保密承诺书。

  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不得外泄。要做到安全防范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核查和数据处理的各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