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残办发〔2014〕22号]
文章来源: 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09-01
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燕山地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194号)要求,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区(县)、燕山地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扎实做好基层核查队伍的组织培训,加强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高质量完成核查任务。
为了保证现场调查工作的开展,需要在入户前对本地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持证残疾人以及0-15周岁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的常住情况进行核实,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划分。
核查工作是做好此次专项调查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环节。核查结果将作为编制调查底册的依据,对现场调查的顺利开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核查对象
按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原则,对全市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全部残疾人及0—15周岁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进行核查。
0—15周岁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信息来源于全国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系统、农村贫困残疾人(户)信息采集系统及本市未持证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对象统计数据。
三、核查内容
核查工作包括四个步骤:
一是核行政区划。对应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核实本地区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二是核专职委员。根据截止到2013年底的中国残联专职委员统计台账,核实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变动情况,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本市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包括三类人,即街道(乡镇)残疾人工作协管员、残疾人工作专干以及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三是核持证残疾人。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持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实辖区内持证残疾人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去向信息,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到对应的社区(村)。
四是核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按户籍所在地,核实辖区内0—15周岁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去向信息,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到对应的社区(村)。
四、核查方法
核查工作在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区(县)、燕山地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组织街道(乡镇)残联理事长、残疾人工作协管员、残疾人工作专干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干部完成。
(一)区(县)、燕山地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组织本地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核查队伍,对区划和专职委员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即:让每个街道(乡镇)残疾人工作协管员、残疾人工作专干及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与其负责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一一匹配对应。
(二)区(县)、燕山地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根据人口库中登记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户籍地址,将本地区人口库中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初步分配到各街道(乡镇)、社区(村),编制《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持证残疾人核查名册》和《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0-15周岁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核查名册》(简称“核查名册”,可通过核查系统生成)。
(三)各街道(乡镇)、社区(村)按照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核查名册,通过电话联系、走访、组织议查、向知情人了解情况等方式一一核实、登记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不在户走向。
(四)核查过程中,对于以下四种情况,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反复组织各街道(乡镇)、社区(村)沟通情况、协调落实,确保将本地区每一个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情况核实准确、落实到人,尽可能保证现场调查的全面覆盖。
1. 根据户籍地址无法完成初次分配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
2. 核查名册上经核查,虽不在户、去向仍在本区(县)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
3. 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虽不在本社区(村)核查名册上、但户籍在本区(县)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
4. 其他难以落实的情况。
(五)核查过程中,对于人户分离,现住址不在户籍所在地区(县)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街道(乡镇)、社区(村)主动联系现住址所在地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协调核实残疾人情况,注明现住址和联系电话。
(六)核查过程中,对于不在户原因,要在核查系统中进行标注,包括:外出务工、投亲靠友、长期住院、托养、户籍迁移、因拆迁或婚姻搬离、走失、死亡、其他9种原因。
(七)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在初步分配形成核查名册和实地开展核查工作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基层日常登记掌握的残疾人资料信息开展核查工作,提高核查准确率。
(八)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培训、指导、协助街道(乡镇)残联将核查结果录入核查系统。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核查名册录入完成后全部由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案。
(九)入户调查前,对于核查工作结束后至2014年12月31日间新增的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补充核查,形成完整的调查底册。
五、核查系统
为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开展,全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统一开发核查系统。
(一)系统地址。各级系统操作人员通过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网址:http:// sq.cdpsn.org.cn)。
(二)用户名及密码。
1. 区(县)级系统账号为行政区划代码,区(县)级用户密码由市级进行统一分发;
2. 区(县)级用户名为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区(县)级业务员用户名和密码;
3. 街道(乡镇)级残疾人工作协管员、残疾人工作专干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用户账号为经核实后的专职委员公民身份号码,密码由区(县)级用户确认、分发。
为保证数据安全,请登录系统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三)系统操作指南。登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网址:http:// sq.cdpsn.org.cn),即可查看《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管理系统用户手册》和《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管理系统使用视频》。
六、核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抽查
(一)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通过核查系统实时掌握各区(县)核查工作进度、在户比例以及残疾人去向分布情况;采用电话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检查和指导,并定期通报。本市将对各个区(县)进行抽查,每个区(县)抽查比例不少于5个社区(村),每个社区(村)不少于10人。各区(县)应按要求开展抽查工作,每个区(县)抽查不少于20%的街道(乡镇),每个街道(乡镇)抽查不少于5个社区(村),每个社区(村)不少于10人。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根据抽查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抽查报告。
(二)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利用核查系统对基层核查工作进行实时监控,指导、督促本区(县)核查工作开展。在9月底向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向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须同时经各区(县)残联与区(县)残工委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
(三)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找到并摸清核查对象的情况,保证辖区内不低于95%的持证残疾人可在现场调查阶段开展调查并采集信息。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须逐级上报说明情况。
(四)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将对各区(县)核查结果与入户调查情况进行比对,比对情况、入户率等指标纳入对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整体考核,并随时进行抽检,全程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
七、工作要求
(一)核查工作实行层层负责、责任追究制。市和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是此次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核查工作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核查人员的组织、培训、指导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抽查、考核,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核查工作。《专项调查核查工作实施细则》于9月15日前,上报至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
(二)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做好基层工作队伍的组织动员工作,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残联理事长、残疾人工作协管员、残疾人工作专干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干部作用,全面走访、摸查,确保此次核查工作能够覆盖到全部核查对象。
(三)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与当地统计、民政、公安等残工委单位沟通协调,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配合进行核实解决。
(四)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核查方案,保证核查口径统一,如遇到问题,须逐级上报反映情况。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对其所负责的核查数据质量负责,如果发现核查数据有不实的情况,必须返工重做。
(五)各级专项调查工作人员都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调查结果、特别是被核查户的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调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八、核查工作时间安排
2014年8月,制定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启动核查工作;
2014年9月,组织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中期检查;
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各区(县)提交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统计报告;
2014年11月底前,向中国残联提交本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统计报告。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194号)要求,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区(县)、燕山地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扎实做好基层核查队伍的组织培训,加强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高质量完成核查任务。
北京市残联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为了保证我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目的
为了保证现场调查工作的开展,需要在入户前对本地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持证残疾人以及0-15周岁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的常住情况进行核实,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划分。
核查工作是做好此次专项调查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环节。核查结果将作为编制调查底册的依据,对现场调查的顺利开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核查对象
按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原则,对全市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全部残疾人及0—15周岁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进行核查。
0—15周岁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信息来源于全国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系统、农村贫困残疾人(户)信息采集系统及本市未持证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对象统计数据。
三、核查内容
核查工作包括四个步骤:
一是核行政区划。对应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核实本地区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二是核专职委员。根据截止到2013年底的中国残联专职委员统计台账,核实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变动情况,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本市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包括三类人,即街道(乡镇)残疾人工作协管员、残疾人工作专干以及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三是核持证残疾人。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持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实辖区内持证残疾人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去向信息,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到对应的社区(村)。
四是核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按户籍所在地,核实辖区内0—15周岁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去向信息,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到对应的社区(村)。
四、核查方法
核查工作在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区(县)、燕山地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组织街道(乡镇)残联理事长、残疾人工作协管员、残疾人工作专干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干部完成。
(一)区(县)、燕山地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组织本地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核查队伍,对区划和专职委员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即:让每个街道(乡镇)残疾人工作协管员、残疾人工作专干及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与其负责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一一匹配对应。
(二)区(县)、燕山地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根据人口库中登记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户籍地址,将本地区人口库中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初步分配到各街道(乡镇)、社区(村),编制《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持证残疾人核查名册》和《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0-15周岁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核查名册》(简称“核查名册”,可通过核查系统生成)。
(三)各街道(乡镇)、社区(村)按照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供的核查名册,通过电话联系、走访、组织议查、向知情人了解情况等方式一一核实、登记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不在户走向。
(四)核查过程中,对于以下四种情况,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反复组织各街道(乡镇)、社区(村)沟通情况、协调落实,确保将本地区每一个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情况核实准确、落实到人,尽可能保证现场调查的全面覆盖。
1. 根据户籍地址无法完成初次分配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
2. 核查名册上经核查,虽不在户、去向仍在本区(县)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
3. 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虽不在本社区(村)核查名册上、但户籍在本区(县)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
4. 其他难以落实的情况。
(五)核查过程中,对于人户分离,现住址不在户籍所在地区(县)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疑似残疾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街道(乡镇)、社区(村)主动联系现住址所在地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协调核实残疾人情况,注明现住址和联系电话。
(六)核查过程中,对于不在户原因,要在核查系统中进行标注,包括:外出务工、投亲靠友、长期住院、托养、户籍迁移、因拆迁或婚姻搬离、走失、死亡、其他9种原因。
(七)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在初步分配形成核查名册和实地开展核查工作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基层日常登记掌握的残疾人资料信息开展核查工作,提高核查准确率。
(八)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培训、指导、协助街道(乡镇)残联将核查结果录入核查系统。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核查名册录入完成后全部由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案。
(九)入户调查前,对于核查工作结束后至2014年12月31日间新增的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补充核查,形成完整的调查底册。
五、核查系统
为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开展,全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统一开发核查系统。
(一)系统地址。各级系统操作人员通过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网址:http:// sq.cdpsn.org.cn)。
(二)用户名及密码。
1. 区(县)级系统账号为行政区划代码,区(县)级用户密码由市级进行统一分发;
2. 区(县)级用户名为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区(县)级业务员用户名和密码;
3. 街道(乡镇)级残疾人工作协管员、残疾人工作专干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用户账号为经核实后的专职委员公民身份号码,密码由区(县)级用户确认、分发。
为保证数据安全,请登录系统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三)系统操作指南。登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网址:http:// sq.cdpsn.org.cn),即可查看《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管理系统用户手册》和《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管理系统使用视频》。
六、核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抽查
(一)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通过核查系统实时掌握各区(县)核查工作进度、在户比例以及残疾人去向分布情况;采用电话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检查和指导,并定期通报。本市将对各个区(县)进行抽查,每个区(县)抽查比例不少于5个社区(村),每个社区(村)不少于10人。各区(县)应按要求开展抽查工作,每个区(县)抽查不少于20%的街道(乡镇),每个街道(乡镇)抽查不少于5个社区(村),每个社区(村)不少于10人。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根据抽查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抽查报告。
(二)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利用核查系统对基层核查工作进行实时监控,指导、督促本区(县)核查工作开展。在9月底向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向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须同时经各区(县)残联与区(县)残工委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
(三)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找到并摸清核查对象的情况,保证辖区内不低于95%的持证残疾人可在现场调查阶段开展调查并采集信息。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须逐级上报说明情况。
(四)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将对各区(县)核查结果与入户调查情况进行比对,比对情况、入户率等指标纳入对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整体考核,并随时进行抽检,全程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
七、工作要求
(一)核查工作实行层层负责、责任追究制。市和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是此次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核查工作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核查人员的组织、培训、指导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抽查、考核,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核查工作。《专项调查核查工作实施细则》于9月15日前,上报至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
(二)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做好基层工作队伍的组织动员工作,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残联理事长、残疾人工作协管员、残疾人工作专干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干部作用,全面走访、摸查,确保此次核查工作能够覆盖到全部核查对象。
(三)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与当地统计、民政、公安等残工委单位沟通协调,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配合进行核实解决。
(四)各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核查方案,保证核查口径统一,如遇到问题,须逐级上报反映情况。区(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对其所负责的核查数据质量负责,如果发现核查数据有不实的情况,必须返工重做。
(五)各级专项调查工作人员都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调查结果、特别是被核查户的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调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八、核查工作时间安排
2014年8月,制定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启动核查工作;
2014年9月,组织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中期检查;
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全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各区(县)提交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统计报告;
2014年11月底前,向中国残联提交本市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统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