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残工委发〔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残联、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经信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残疾人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掌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起点上的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制定国家“十三五”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提供依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决定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努力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摸清搞实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为扎实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实现残疾人基本状况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促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扶、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状况、托底服务需求等内容。调查表由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委托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设计。

  三、调查对象

  专项调查的对象为在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在数据库中登记而暂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

  四、调查安排

  以2015年1月1日零时为调查标准时点,确定被调查残疾人的基本数量、类别等情况。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2014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做好专项调查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包括核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和调查表、信息系统设计、组建专家队伍、开展人员培训、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

  调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为单位开展调查登记、数据录入、初步统计分析等工作,组织专家开展业务指导。

  分析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全国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为单位开展综合统计分析等工作,提交成果报告。

  经国务院残工委或国务院残工委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全国及各地可以公开发布或使用相关的统计结果。

  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和省级残工委办公室(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高校和研究机构对调查数据研究开发,形成研究报告。

  五、组织领导

  专项调查工作在国务院残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中国残联)。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残工委成立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本地的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残工委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专项调查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解决专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二)保障调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将调查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三)充分利用基层和社会力量。专项调查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调动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助理员、村医、社区医生、社区(村)干部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参与,统一组织,形成合力,做好专项调查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在专项调查过程中,要结合进行对贫困残疾人户的走访慰问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群众身边。

  国务院残工委

  中 国 残 联

  国家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