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京残工委〔2014〕4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残联、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教委、经济信息化委(经信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基础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和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编制好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根据国务院残工委和国家十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本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调查”)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努力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摸清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实现残疾人服务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形成“一个平台、一套系统、一卡通行、一个品牌”的首都残疾人服务新格局,建设残疾人工作首善之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本市各类残疾人在医疗卫生、接受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康复服务、辅助器具、养护照料、无障碍支持、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状况和基本服务需求等内容。

  调查表由两部分组成:“全国残疾人基本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表”,由国务院残工委统一设计;本市增补的“北京市残疾人服务需求调查表”,由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统一设计,报市统计局和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审定。

  三、调查对象

  专项调查的对象为在本市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在数据库中登记而暂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

  四、调查安排

  以2015年1月1日零时为调查标准时点,确定被调查残疾人的基本数量、类别等情况。调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2014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做好专项调查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包括核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和调查表、信息系统设计、组建专家队伍、开展人员培训、落实调查人员和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

  调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以16个区县为单位,开展调查登记、数据录入、初步统计分析等工作,组织专家开展业务指导。

  分析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全市残疾人服务状况和需求综合统计分析等工作,提交成果报告。市政府残工委公开发布本市相关统计结果,组织研究机构对调查数据进行深度开发利用,形成研究报告。

  应用阶段(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建设长效的、动态的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生成通道,形成本市残疾人需求生成机制;开发建设本市残疾人基本服务资源目录库,为开展残疾人服务转介奠定基础;开发建设以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管理、需求评估、服务转介和服务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本市残疾人服务动态管理系统,开展试点应用工作。

  五、组织领导

  本市专项调查工作,在市政府残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残联、市统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成立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本地的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残工委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专项调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专项调查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解决专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保障调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将调查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三)充分利用基层和社会力量。专项调查要调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区居(村)委会和社区(村)干部、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及志愿者,统一组织,形成合力,做好专项调查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在专项调查过程中,要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深入了解残疾人个性化需求,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市政府残工委 市残联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