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调查表填表说明

  特别说明:残疾人调查表中较多调查项目与被调查残疾人年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相关,需要准确计算被调查者年龄,了解残疾人残疾类别。

  年龄计算方法:本次专项调查的标准时间是2015年1月1日零点,年龄等于2015年减去出生年份(残疾人证号中第7-10位代表出生年份)再减去1,例如出生日期是1988年8月26日,年龄=2015-1988-1=26周岁。入户前需要确定周岁的年龄。

  残疾类别和等级:①看残疾人证。证上会明确标识,尤其是多重残疾(指存在2项或2项以上残疾),只有通过残疾人证才能获得准确信息。②看人口信息数据库登记信息。③看残疾人证号。残疾人证号最后两位(第19-20位)代表残疾信息,第19位表示残疾类别,规则如下:1为视力残疾;2为听力残疾;3为言语残疾;4为肢体残疾;5为智力残疾;6为精神残疾;7为多重残疾。最后一位代表残疾等级,代表残疾等级的数字分别为1、2、3、4级。例如“X32”(X代表前18位身份证号码)表示其为言语残疾2级。

  一、基本情况

  R1. 姓名:填写被调查残疾人的姓名,必须与其残疾人证、身份证姓名一致。

  R2. 残疾人证号(★无残疾人证填身份证号):填写被调查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号码。共20个码位(残疾人证号码超过20位的,填写前20位)。未持证残疾儿童填写其身份证号码,并在最后两个码格内划横线。

  R3. 户口性质:按被调查残疾人户口簿上常住户口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据实圈填。

  R4. 婚姻状况(★20周岁及以上填报):指被调查残疾人在调查标准时间的实际婚姻状况。

  1. 未婚:从未结过婚的人。

  2. 已婚有配偶:本人婚姻状态为已婚且对方健在者,包括初婚、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人。

  3. 离婚:夫妻间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调查标准时间仍未再结婚的人。

  4. 丧偶:夫妇一方丧亡,在调查标准时间时还没有再结婚的人。

  R5. 监护人姓名(★智力、精神和17周岁及以下残疾人填写):填写被调查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姓名;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填写残疾人的长期照顾人姓名,所填姓名须与其身份证姓名一致。智力、精神和17周岁及以下残疾人填写此项。

  R6. 本人或监护人联系电话:填写残疾人本人的固定电话和手机。残疾人没有电话时,填写残疾人监护人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座机电话号码须带区号,格式如“010-12345678”。

  R7.是否在敬(养)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居住:指残疾人在调查时点是否居住在敬(养)老院、福利院、荣军院。

  若选择“是”,则只需要填报“教育”、“社会保障”、“养护照料”、“康复”、“辅助器具”等五个部分的调查项目,其余不需填报。

  二、经济

  R8. 家庭人均收入状况(★非农业户口填报):根据城镇残疾人家庭收入情况,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

  1. 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指城镇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城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4年为650元/月)。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圈选此项:①享受本市城镇低保待遇,并持有低保证的残疾人。②由社区(村)负责民政工作同志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在本市城镇低保标准以下的被调查残疾人。

  2. 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指城镇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北京市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北京市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014年为850元/月)。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圈选此项:①享受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并持有低收入救助证的残疾人。②由社区(村)负责民政工作同志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的被调查残疾人。③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政策的城镇残疾人。

  3. 其他:指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以上两种收入水平的情况。凡非低保、低收入家庭都圈填此项。

  R9. 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农业户口填报):根据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

  1. 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残疾人户口所在区县的农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圈选此项:①享受本地农村低保待遇,并持有低保证的残疾人。②由社区(村)负责民政工作同志确认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确实在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被调查残疾人。

  2. 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残疾人户口所在区县的农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北京市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农村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圈选此项:①享受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并持有低收入救助证的残疾人。②由社区(村)负责民政工作同志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的被调查残疾人。

  3. 其他: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以上标准的收入水平。

  三、住房

  R10. 家庭住房状况(★非农业户口填报):根据城镇残疾人家庭住房情况,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

  1. 自有产权住房:指城镇残疾人本人或配偶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主要所有人、获得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和相应土地使用证、用于自身居住而非租赁或商业性质的住房。

  2. 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廉租房或公租房等):指城镇残疾人家庭的住房享受了当地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公租房(是指对住房困难的居民提供的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拥有的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向居民出租的一种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居民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等。

  3. 无房:指城镇残疾人本人及其配偶目前无自己产权的房屋,也未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扶持。在市场上租用的商品住房。

  17周岁及以下未成年残疾人和18周岁及以上成年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的家庭住房状况视与其长期同住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住房状况来确定。

  R11. 家庭住房状况(★农业户口填报):根据农村残疾人家庭住房状况,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

  1.自有住房,状况良好:指农村残疾人或共同居住的残疾人家庭成员拥有产权的房屋,且正在居住的房屋符合国家住宅安全标准。

  2.自有住房,已鉴定属危房:指农村残疾人或共同居住的残疾人家庭成员拥有产权的房屋,但正在居住的房屋不符合国家住宅安全标准(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或属局部危险C级),对所居人员和财产构成一定的安全危险,已经被当地住建部门鉴定为危房并且纳入了国家农村危房调查登记范围的情况。

  3.自有住房,属危房未鉴定:指农村残疾人或共同居住的残疾人家庭成员拥有产权的房屋,但正在居住的房屋不符合国家住宅安全标准(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或属局部危险C级),对所居人员和财产构成一定的安全危险,但未被当地住建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情况。

  4.无房:指农村残疾人或共同居住的残疾人家庭成员没有自己产权的住房。残疾人家庭在市场上租赁的商品住房。

  成年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与其他监护人(如:兄弟姐妹等)同住,如果在固定住所长期生活的均视为自有住房;没有在固定住所长期生活(如:轮流照看)的属于无房。

  四、教育

  R12.是否识字:该项目指标由15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填写。指被登记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脱盲标准。登记时可询问,日常生活中是否能读懂简单的书信或书写简短的句子。如果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就认为具有识字能力。

  1. 是:凡具有一般读写能力的人圈选。

  2. 否:没有达到脱盲标准的人圈选。

  R13.受教育程度:该项目指标由15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填写。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是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的规定,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是指该残疾人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根据残疾人的受教育情况,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

  1.从未上过学: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包括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2.小学: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项。

  3.初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无论其是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项。小学毕业后再读与初中相当的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相当于初中的也圈填此项。

  4.高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高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相当于高中的技工学校),无论其是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项。

  5.大学专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在普通高等学校、特教高等学校学习大学专科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的人,都圈填此标准答案。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6.大学本科及以上: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在普通高等学校、特教高等学校学习的,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标准答案。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标准答案。

  在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圈填此标准答案;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凡是没有按教育部的教学大纲培训或只学单科的人,不能圈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一律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在海外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毕业生,按国家专门留学机构的认证的学历圈填。

  R14.就读学校:本项指标的填写对象是在学校(含各类学校)的残疾学生及在幼儿园的残疾儿童。根据在校及在园残疾儿童、残疾学生的就读情况来填写以下指标:

  普通教育机构

  1.学前:普通幼儿园,幼儿园的随班就读。

  2.小学:普通小学,普通小学随班就读、附设特教班。

  3.初中阶段:普通初中(初级职业学校),及其中的随班就读,或附设特教班。

  4.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中的随班就读、附设特教班级。

  5.大学专科:教育部承认的各类大学专科学历普通高校。

  6.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部承认的各类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普通高校。

  特殊教育机构

  7.学前:包括特教学校学前班、特殊幼儿园和学前康复机构等。

  8.小学:包括小学阶段盲校、聋校、培智学校或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9.初中阶段:包括初中阶段盲校、聋校、培智学校或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10.高中阶段:包括高中阶段盲校、聋校、培智学校或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职高、中专、技校)。

  11.大专:包括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中的大专学历。

  12.大学本科及以上:包括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中的本科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

  R15.学前教育需求(★3-6周岁未在园残疾儿童填报):根据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本题仅限3-6周岁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填报。

  1. 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指普通幼儿园、普通托儿所以及其他主要面向学龄前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

  2. 特殊学前教育机构(含特教学校学前班、特殊幼儿园、学前康复教育机构):指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以及其他主要面向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教育的机构,一般由民政系统、卫生系统、残联系统以及社会力量兴办。

  3. 无需求:被调查者自认为没有能力接受学前教育,或者残疾儿童家庭不愿意让其入园。

  R16.义务教育需求:填写对象为6-14周岁未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包括曾经入学,之后又辍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6-14周岁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

  1.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指让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在普通学校与健全儿童一同学习,有利于他们在普通学校环境学习并更好地融入社会。

  2.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指在普通学校中设立特殊教育班,让相对同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在一起学习,同时又能够较大限度地和普通儿童一起接受能满足他们特殊需要的教育形式。

  3.特殊教育学校:指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招收盲、聋、智力残疾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普通中等或中等职业教育的独立设置学校。包括盲人学校、聋人学校、培智学校、其他特殊教育学校。

  4.送教上门:指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为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的上门教育服务。学校要将送教上门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

  五、劳动就业

  R17.是否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法定就业年龄段男性为16 周岁至59 周岁,女性为16 周岁至54 周岁。本次调查劳动就业部分不分性别、城乡,统一对16周岁至59周岁的残疾人进行调查。

  有劳动意愿指残疾人具备从事劳动的主观意愿。

  有报酬是指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

  1.是:被登记人在调查标准时点前为取得收入而做过固定的、非暂时性的工作圈填此项。家庭成员在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门市部、工厂劳动,即使没有任何收入,也应视作为取得收入而工作。因各种原因休假未工作(包括正常的年休假、疗养假及空勤人员、船员、火车乘务人员的轮休假等)以及各种原因的请假未工作(包括病假、工伤假、产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等)也圈填此项。个人档案、人事关系已在某单位,但因各种原因本人尚未到新单位报到上班,承包或租用土地的农民也圈填此项。

  2.否:在入户调查时没有工作的残疾人或者只是从事了临时性工作的残疾人,圈填此项。对于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原单位已无工作岗位的下岗、内退人员也圈填此项。圈填此标准答案的人,跳填R20。正在参加职业康复劳动并且有定期报酬的,属于就业;无定期报酬的,属于未就业。

  R18.残疾人就业形式(非农业户口填报):本题仅限非农业户口的就业残疾人填报,即R17选“1.是”的非农业户口残疾人填报。

  1.集中就业:对在符合下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残疾人圈填此项。集中就业单位是指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福利企业、符合《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集中就业单位。集中就业单位中的残疾人职工应占职工总数超过25%,且超过10个人;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用人单位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全日制或非全日制)。除福利企业外,其他的集中就业单位主要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或者工疗机构、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辅助性就业机构。

  2.按比例就业:分散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5 类用人单位就业的残疾人圈填此项。按比例就业单位残疾人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一般不高于25%。(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即便是规模很大的个体户)

  3.个体就业:在生产资料归残疾人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残疾人个人占有和支配的经营单位就业的残疾人圈选此项。个体就业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没有领取执照或证书,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主要包括各种小型的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等。

  4. 公益性就业:指残疾人在国家或者集体提供的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上就业。如残疾人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

  5.其他形式就业:指除上述就业形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就业的残疾人圈填此项。其他形式就业通常包括:不符合集中就业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指通过集中组织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给予一定劳动报酬,以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为目的的就业。本市参加职业康复劳动并有定期劳动报酬的残疾人圈填此项)、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网络就业(开办网店)等。

  R19.残疾人就业形式(农业户口填报):根据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情况,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

  1.进城务工:离开农村,通过劳动转移的方式在城镇中就业的残疾人圈填此项。

  2.从事种植养殖业:在农村通过种植各种农作物或通过人工饲养、繁殖各种畜禽及野生动物而获取收入的残疾人圈填此项。

  3.村办或乡镇办企业就业:脱离种养业,在农村当地的各类村办或乡镇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劳动获取收入的残疾人圈填此项。

  4.个体就业:解释同R18第“3”项,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经营性活动。

  5.公益性就业:指残疾人在国家或者集体提供的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上就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未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农村户籍残疾人从事生态涵养员、绿地养护、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选此项。

  6.其他形式就业:无法归类为以上各类就业形式的残疾人圈填此项。

  当本题中有多个选项均符合农村残疾人的就业现状时,以经济收入最高的一项作为其就业形式。

  R20.未就业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残疾人的未就业生活来源,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残疾人有两项以上收入的,按收入最高的项圈填。

  1.退休金(养老金):包括三种情况: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提前办理了退休或退职手续,从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部门领取的退休生活费或养老保险。

  2.财产性收入:指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经营、租赁等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财产性收入生活。靠财产性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残疾人通常家庭经济情况较好。

  3.社会救助:指从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获得的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各种措施,如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金。社会福利是地方政府或部门面向当地残疾人或者残疾人中的特殊群体提供的普遍性福利资金,主要是各类补贴和津贴,如残疾人生活补助、福利养老金、居家养老(助残)补贴、民政部门发放的伤残津贴等。

  4.家庭成员供养:指没有任何个人收入,也没有任何政府救助福利,主要依靠家庭成员收入保障基本生活。

  5.其他:指依靠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收入生活,如接受捐赠等。

  R21.未就业主要原因:根据残疾人的未就业原因,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

  1.在校学习:指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并有正式学籍的人员。不包括有工作单位,脱产学习的人员。圈填此项的人,跳填至R28。

  2.退休: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因各种原因,提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圈填此项。

  3.丧失劳动能力:经专门机构鉴定或虽未鉴定但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其因生理或心理疾患已丧失了从事劳动的能力。年龄较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圈填此项,但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这些人不论是身体残疾还是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均圈填“退休”。

  4.无就业意愿:指虽有劳动能力主观上不想就业或不能就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残疾人家庭能够供养,不需要就业;残疾人要做家务,照顾家里离不开;残疾人靠救济救助已能满足生活需求。

  5.无就业技能:指虽有劳动能力但不掌握从事一般性岗位的初级技能。

  6.农用土地被征用:指残疾人承包或转包、租用他人的土地被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土地征用制度规定征作公益性用地或经营性用地,而失去工作。受雇在别人承包的土地上工作,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工作的人,不圈填此项。

  7.其他:指除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未工作的原因。

  R22. 目前就业扶持需求(★1-5项可多选):根据残疾人需要的就业扶持需求,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

  1. 职业技能培训:指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或者以实现就业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如手工编织、插花、剪纸、刺绣、盲人按摩等。选择此项者需在选项后的横线上写明具体的培训项目。“未就业原因”圈填“无就业技能”的残疾人一般有此项需求。

  2. 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指主要围绕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开展的旨在使接受培训人员掌握基本技能的活动,如养猪、大棚种植、果树栽培技术等。选择此项者需在选项后的横线上写明具体需求内容。“未就业原因”圈填“无就业技能”的农业户口残疾人一般有此项需求。

  3. 资金信贷扶持:指向有资金或贷款需求的人直接提供资金或贷款帮助的行为。表现形式通常为资金补助、信贷担保、利息减免货或者设备、场地补贴。

  4. 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零就业家庭”指本市城乡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内退人员除外)均处于失业状态或者未从事任何农业生产,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5. 其他:指除上述扶持方式之外的方式。选择此项者需在选项后的横线上写明具体需求内容。

  6. 无需求:指残疾人明确表示不需要上述任何一种帮扶的圈填此项。

  R23. 目前就业服务需求(★1-5项可多选):根据残疾人的就业服务需求,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

  1. 失业登记(含转移性就业登记):指城镇(包括城市化建设地区中的农村户籍残疾人)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而暂时尚未就业的人员进行登记。已就业残疾人(R17选“1.是”)不能圈选此项。

  转移性就业登记: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并希望进入二、三产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社会经济活动的农业户口人员,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村级就业服务站进行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已进入二、三产业实现就业)登记备案。转移性就业登记人员拥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2. 职业能力评估:指职业能力测评机构对需要进行评估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客观测试和分析,以了解其人格属性、能力水平和就业的可能性。职业能力评估可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3. 职业鉴定: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4. 职业指导(含创业指导):是指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机构,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而开展的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就业能力,掌握求职方法、择业技巧,了解就业形势和有关劳动就业政策,促使劳动者根据社会职业变动趋势,树立自主择业和再就业的信心,实现就业或参加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服务工作的总称。

  5. 职业介绍: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运用劳动力市场机制,为残疾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

  6. 无需求:被调查者没有任何关于就业服务方面的需求。

  R24. 职业康复劳动需求(★智力残疾人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填报):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是为就业困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提供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等综合性、公益性服务的项目。包括街道(乡镇)社区举办、民办和依托各类各级社会福利机构、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开展的职业康复项目。

  六、社会保障

  R25. 是否参加职工社会保险(★16周岁及以上填报;1-3项可多选):指被调查者是否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职工社会保险是残疾职工实际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此项填选对象主要是具有职工身份的残疾人,包括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以及个别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

  除以上符合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外,其他年满16周岁的残疾人,包括城乡居民也圈选本项,直接圈选“4.未参加”。

  R26. 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6周岁及以上填报):本项主要是了解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填选。《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另外,按照《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规定,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按月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福利养老金)。

  1.是:指被调查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已经缴费参保的城乡残疾居民,和领取了福利养老金待遇的城乡残疾居民。

  2.否:指符合条件的被调查对象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既没有缴费参保也未领取养福利老金待遇的残疾居民。

  R27. 是否享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本项是指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是否得到当地政府全部或部分的代缴。

  本市规定,对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其中,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参保的其他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

  1.是: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调查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得到了当地政府的代缴优惠。包括部分代缴和全额代缴。

  2.否: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调查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个人缴纳,未得到当地政府的代缴优惠。已经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也圈填“否”。

  R28. 是否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项主要是了解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情况。城乡居民是指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非在职职工。所有调查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圈选相应的选项,选择了职工社会保险中“2.医疗保险”的,此项不能选择“1.是”。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本市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①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③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④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俗称新农合,是指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1.是:指已经缴费参加并享受医疗保险保障的残疾居民。无论是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是参加了新农合,调查时,已经完成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的都填圈“是”。

  2.否:如果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覆盖范围,但未缴费参保的,填圈“否”。

  R29. 是否享受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是否得到当地政府全部或部分的代缴。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本市所有残疾人,根据其残疾程度实施减缴或免缴政策,各区县也对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出台了代缴、补贴的政策。因此,凡享受该政策的残疾人,应圈选“是”。

  1.是: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被调查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得到了各地政府的代缴优惠。包括部分代缴或全额补贴。村(社区)集体帮助残疾人缴费参保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也圈填“是”。

  2.否: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被调查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个人缴纳,未得到当地政府的代缴优惠,也未得到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资助。

  R30. 一年来社会救助及福利补贴情况(★1-9项可多选):此项是指被调查残疾人在过去的一年中获得的社会救助和福利补贴的情况,根据残疾人享受的社会救助及福利补贴情况,分别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无之前9项的,圈选10.无。此项1-9可多选。

  社会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在公民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时给予其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各种措施。目前比较普遍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集中供养以及医疗、住房、就业、就学、自然灾害等专项救助。

  福利补贴是对特定的群体普遍给予的一种特惠待遇。此次调查所指的主要是以资金性补贴为主要形式的福利待遇。包括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部分地区实施的残疾人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1. 最低生活保障: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调查主要是掌握其是否为低保户,调查时可以要求出示最低生活保障证件。2014年,北京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6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当地区县政府规定。

  2. 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指本市民政部门针对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残疾程度为一级盲、二级盲和一级低视力的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智商IQ值在49以下);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重残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残人本人参照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补助,但不享受粮油帮困等其它城市低保配套帮困待遇。

  3. 福利养老金:指自2008年1月1日起,本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在这里,“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指不享受以下待遇的人员: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费;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③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福利养老金标准已调整为350元。

  4. 残疾人生活补助:指本市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下同)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发放的生活补助。上述补助范围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具体补助标准为:①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②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③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5. 医疗救助:是对困难群众在参加医疗保险和因患病治疗有困难或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其帮助的救助行为。

  本市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低保、低收入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其他特困人员等。

  医疗救助的形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俗称二次报销。

  6. 其他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其他临时救助):指除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和医疗救助之外的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其他临时救助。①本市所有在校残疾人学生或者残疾人子女学生,在上学中得到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得到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使其上学期间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得到保障的都算教育救助;②本市所有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和农村危旧房翻建维修政策的都算住房救助;③本市所有通过资金或实物扶持、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帮助残疾人就业的,都算就业救助。本市所有已就业的残疾人普遍都得到了各种形式的就业救助;④残疾人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过申请得到政府临时救助,或者享受过政府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给予的救助的,都属于临时救助。

  7. 特困人员供养(城乡集中或分散供养):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不能自理生活的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帮助给予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既包括在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城镇供养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也包括在家分散供养的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8. 居家养老(助残)券/卡:指为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发放的一种代金凭证。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规定,对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16至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对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且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给以补助。

  9. 其他福利补贴: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福利补贴项目。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免费乘公交、进入公园和A级景区等。本市所有残疾人一般都应圈选。

  10.无:圈填1-9项任意一项的,不圈选此项。

  七、养护照料

  R31. 是否享受养护照料服务:指是否正在享受“居家安养”、“机构托养”、“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1. 居家安养:以公共服务进家庭为主要标志,残疾人本身生活在自己家庭,由相关的组织或机构,以上门服务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的托养服务。

  《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规定,向残疾人提供以下服务:①发放居家养老(助残)券/卡;②提供社区就餐/居家送餐;③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④除以上三项服务外的其他居家安养服务项目:如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开展的精神关怀服务等。

  2. 机构托养:指入住开展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寄宿托养。凡在社会福利机构,包括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机构、普通的养老机构和残疾人专门的托养机构接受托养服务的,均可视为享受机构托养服务。

  3. 社区日间照料:指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托老(残)所、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站等社区机构开展的,残疾人白天入托接受生活照料或参与活动、晚上可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日间照料服务形式。凡享受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托老(残)所、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站等机构的常态化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均可视为享受了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4. 未享受。没有获得任何养护照料服务的圈选“否”。

  R32. 目前养护照料需求:根据残疾人需要的养护照料类型,圈选“居家安养”、“机构托养”、“社区日间照料”、“无需求”选项前的编号。未享受养护照料服务或虽已享受养护照料服务,但仍有服务改善或调整需求的残疾人均可以填报。

  八、康复

  R33. 一年来是否得到过以下康复服务:用于了解调查标准时点前一年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的状况。被调查者得到过的康复服务可以是“1.康复医疗”服务、“2.功能训练”服务、“3.其他康复服务”中的一种或几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圈选多项。

  1. 康复医疗:指通过医疗的方法和手段帮助病伤残者实现全面康复的目标,包括药物、手术、物理等一切治疗方法,以改善功能和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

  2. 功能训练:指为恢复、维持或提高残疾人躯体功能或在家庭及社会生活中所能发挥的能力而进行的训练,不同类别的残疾人适用于不同的功能训练项目,例如:运动功能训练、视功能训练、认知与感知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3. 其他康复服务:指除上述之外的康复服务。如康复知识培训、家庭康复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4. 否:如果被调查者近一年来没有得到过任何形式的康复服务,圈选“4.否”。

  R34. 目前您有哪些康复服务需求:用于调查残疾人现有的康复需求。按被调查者的残疾类别在对应的康复服务项目中圈选。被调查者的康复需求可以是某类服务项目中的一种或几种。

  视力

  1. 复明手术:指医生用医疗器械对病人身体进行的切除、缝合,使眼睛失明后又恢复视力的治疗。判断标准:经医院确诊为白内障患者的残疾人。

  2. 视功能训练:指有视觉异常症状的患者通过各种专业方法进行训练以有效激发眼睛自身的潜在能力,使视觉细胞和感觉功能得到迅速发展,并加强视觉通路的成熟和大脑细胞的发育,从而提高视觉系统的应用能力,改善眼球运动障碍、阅读障碍等视觉障碍。判断标准:残疾等级为2、3、4级的视力残疾人,使用助视器的视力残疾人。

  3. 日常生活技能训练:指对维持独立生活而每天所必须进行的、最基本的一系列身体动作,即进行衣、食、住、行、个人卫生等的基本活动能力的训练。判断标准:由于视力障碍无法自己完成穿脱衣物、饮食、洗漱清洁、如厕等日常生活中所必须掌握的个人生活技能的视力残疾人。

  4. 定向行走训练:指能够使视力障碍者形成正确的时间和空间概念,掌握定向行走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做到在室内、学校、常用公共交通设施等环境中安全、有效、自然、独立行走的训练过程。判断标准:由于视力障碍难于自主行走,不能独立外出的残疾人。

  听力/言语

  5.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指将一种声音感知设备植入体内,以代替病变受损的听觉器官的治疗过程。判断标准:7岁以下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或者是会说话的大龄(成年)聋人。

  6. 矫治手术(耳、口腔):指医生用医疗器械对病人身体的生理缺陷进行医治矫正,以改善其听觉、语言功能的过程。判断标准:患有外耳畸形的聋人,唇腭裂残疾人。

  7. 听觉能力训练:指教会听力障碍者注意声音、识别声音、理解声音和语言含义的训练过程。判断标准:小年龄段的聋儿;初次验配助听器或人工耳蜗植入的聋人。

  8. 言语能力训练:指能够改善提高残疾人在与他人交往时运用语言工具顺利进行信息传递的训练过程。判断标准:有语言(能说话)但发音不清晰的残疾人。

  语言能力训练:指在通过学习提高认知水平的基础上,使聋儿获得口语能力的训练过程。判断标准:由于听力障碍丧失语言能力的15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

  9. 手语学习:指掌握运用根据手势的变化模拟形象或音节以构成一定意思或词语的交际工具。判断标准:无法通过口语交流的残疾人。

  肢体

  10. 矫治手术(躯体):指医生用医疗器械对病人身体的生理缺陷进行医治矫正,以改善其身体功能的过程。判断标准:患有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和骨关节、脊柱等疾病,经医生诊断要求手术进行治疗的残疾人。

  11. 理疗/中医: 理疗是指利用人工或自然界物理因素作用于人体,使之产生有利的反应,达到预防和治疗疾病目的的方法;中医是指发挥传统医学优势,将中药、针灸、推拿按摩、气功、药膳等治疗手段合理应用于康复治疗的过程。判断标准:患有运动功能障碍、缺乏自主运动能力的肢体残疾人。

  12. 康复护理:指采用与日常生活活动有关的物理疗法、运动疗法、作业疗法,提高或维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过程。判断标准:残疾程度较重(1、2级),生活能够半自理或无自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

  13. 运动功能训练:指通过专业方法改善和提高自主运动调节功能的过程。判断标准:进行训练运动能力受限,医生要求接受PT、OT治疗的肢体残疾人(偏瘫、脑瘫、截瘫和骨关节病患者);

  14.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指对维持独立生活而每天所必须进行的、最基本的一系列身体动作,即进行衣、食、住、行、个人卫生等的基本活动能力的训练。判断标准:运动功能未完全丧失,但不具备独立完成穿脱衣物、饮食、洗漱清洁、如厕等日常生活中所必须掌握的个人生活技能的残疾人。

  智力

  15.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指对维持独立生活而每天所必须进行的、最基本的一系列身体动作,即进行衣、食、住、行、个人卫生等的基本活动能力的训练。判断标准:由于智力障碍导致运动功能失调,不具备独立完成穿脱衣物、饮食、洗漱清洁、如厕等日常生活中所必须掌握的个人生活技能的残疾人,一般智力残疾人均可选。

  16.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指为了实现残疾人正常、有效的参与社会,而进行的文明礼仪、熟悉社区环境、安全常识、文体活动、基本生活常识和理财常识等方面的学习和训练。判断标准:由于智力障碍导致与他人无交流,无社会生活经验,不能融入某一群体生活的残疾人,一般智力残疾人均可选。

  17. 认知与感知能力训练:指通过专业训练方法改善残疾人对事物基本规律的把握能力,提高残疾人对感官刺激赋予意义、进行认知的水平。判断标准:由于智力障碍不认识、不理解一般事务的残疾人,16岁以下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一般均可选。

  18. 运动能力训练:指通过专业方法改善和提高自主运动调节功能的过程。判断标准:由于智力障碍导致运动功能失调的残疾人,以感觉统合和体能训练为主。

  19. 语言交往能力训练:指提高残疾人在交流过程中理解语义的能力,使其与他人的交流形成有效的沟通过程。判断标准:因智障导致无语言或语言表达能力差、沟通能力不足的残疾人,重点人群是16岁以下的智力残疾儿童少年。

  精神

  20. 药物:指能影响机体生理、生化和病理过程,用以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化学物质。判断标准:绝大部分精神残疾人需要药物维持正常的心理状态,一般均有医嘱,此项可以直接问病人或家属获知。

  21.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指对维持独立生活而每天所必须进行的、最基本的一系列身体动作,即进行衣、食、住、行、个人卫生等的基本活动能力的训练。判断标准:因长期服药或病情较重,导致穿脱衣物、饮食、洗漱清洁、如厕等日常生活中所必须掌握的个人生活技能差的精神残疾人;患有孤独症的残疾儿童少年均可选。

  22.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指为了实现残疾人正常、有效的参与社会,而进行的文明礼仪、熟悉社区环境、安全常识、文体活动、基本生活常识和理财常识等方面的学习和训练。判断标准:由于长期服药或病情严重,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不能融入某一群体生活的残疾人;患有孤独症的残疾儿童少年均可选。

  23. 认知与感知能力训练:指通过专业训练方法改善残疾人对事物基本规律的把握能力,提高残疾人对感官刺激赋予意义、进行认知的水平。判断标准:孤独症的残疾儿童少年应需此项服务;长期服药、反应迟钝的精神残疾人应有此方面训练需求。

  24. 运动能力训练:指通过专业方法改善和提高自主运动调节功能的过程。判断标准:孤独症的残疾儿童少年应需此项服务;长期服药、反应迟钝的精神残疾人应需协调能力和体能方面的训练需求。

  25. 语言交往能力训练:指提高残疾人在交流过程中理解语义的能力,使其与他人的交流形成有效的沟通过程。判断标准:孤独症的残疾儿童少年应需此项服务;长期服药、反应迟钝的精神残疾人应有此方面训练需求。

  其他服务

  26. 康复知识培训:指宣传、介绍、传播残疾、康复、残疾预防等相关知识。判断标准:对自身残疾状况不了解,缺少相关康复知识的残疾人,一般残疾人均可选;主要了解残疾人及家属有无参加培训的意愿。

  27. 家庭康复指导:指在康复机构以外,以家庭为主要场所开展康复服务的过程。判断标准:残疾程度较重,不能前往机构康复的残疾人;主要了解残疾人有无服务需求。

  28. 心理健康服务:指调节残疾人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使其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并保持一种高效而满意的、持续的心理状态。判断标准:心理压力过大或家庭负担过重的残疾人,一般残疾人均可选,主要了解残疾人有无服务需求。

  29. 其他:指除上述28项之外的康复需求。

  30. 无需求:如果被调查者没有康复需求,圈选“30.无需求”。

  九、辅助器具

  R35. 一年来是否得到过辅助器具服务:用于了解调查标准时点前一年残疾人得到辅助器具服务的状况。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预防、代偿、监测、缓解或抵消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如轮椅、助听器、盲杖等,运用辅助器具能够直接和有效地提高功能障碍者在独立生活、教育、就业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能力。

  目前本市提供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有:信息咨询、评估适配、购买补贴、免费配发、个性化改造、使用指导、维修更换、借用租赁。其中,街道、社区组织的辅具宣传活动、辅具推介活动归为“信息咨询”;“使用指导、维修更换、借用租赁”主要是基层辅具站、温馨家园提供的服务。“评估适配、购买补贴、免费配发、个性化改造”服务与本市辅助器具政策和国家辅具服务项目相关。

  本题对于“一年”的界定不单纯以申请时间为主要依据,还需要注意辅具产品的使用年限。如果二年前残联给发过一根盲杖,并且调查时点前一年仍在使用,圈选“1.是”项。公共部门配发或残疾人自行购买都属于得到了辅助器具服务。

  R36. 目前您有哪些辅助器具需求:用于调查残疾人目前的辅助器具服务需求。需要按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在对应的辅助器具类型目录中圈选相应的编号,“其他服务”中的服务项目不限残疾类别。如果被调查者目前没有辅助器具需求,圈选“31.无需求”。

  视力:

  1. 助视器:凡是能提高视力残疾患者视力的任何装置或设备均称为助视器。助视器一般分为光学、非光学及电子助视器三类。

  2. 盲杖:实质是将盲人的手臂触觉延长,使盲人能了解自己身体周围地面情况的视力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分为普通折叠盲杖和电子盲杖。

  3. 盲表:供盲人以手摸或耳听的方法知晓时间的表。有手摸式和报时报刻式两种。

  4. 盲人书写用具:一般指盲文书写器,由盲文笔和盲文板组成。

  5. 听书机:可将电子文本转换成音频输出的一种视力残疾辅助器具。一般还具有mp3音乐播放、 FM收音机、录音等功能。

  6. 盲用计时器:能够语音播放当前时间和设置倒计时剩余时间的电子装置。

  听力/言语:

  7. 助听器:助听器是一个小型扩音设备,是一种供聋人使用的、补偿听力损失的仪器。

  8. 人工耳蜗:人工耳蜗是一种电子装置,由体外言语处理器将声音转换为一定编码形式的电信号,通过植入体内的电极系统直接兴奋听神经来恢复或重建聋人的听觉功能。现在全世界已把人工耳蜗作为治疗重度聋至全聋的常规方法。

  9. 震动闹铃:比一般闹钟增加了震动功能,通过震动来唤醒听力残疾人。

  10. 语言沟通板:指能够通过手写或其他方式输入的电子显示屏,实现与听力残疾人交流。

  肢体:

  11. 假肢:供截肢者使用以代偿缺损肢体部分功能或用来掩饰肢体伤残的人造肢体。

  12. 矫形器:是一种用于改变神经肌肉和骨骼系统的功能特性的体外装置。它通常作用于人体的四肢和躯干,通过施加外力的作用,以达到预防、矫正畸形或补偿丧失的功能,主要用于由骨、关节、肌肉和神经疾患所引起的运动功能障碍的治疗与康复。

  13. 拐杖、助行器:一种辅助行走的简单器械,通常是一根木制或金属棍子;助行器,就是可以让通过器械的支撑,让腿脚不方便的老人、病人等腿脚不灵活甚至失去行走能力的人能够自理,能够和正常人一样外出散步。一般肢体功能较好的残疾人使用拐杖,较差的使用助行器。

  14. 轮椅:普通轮椅一般由轮椅架、车轮、刹车装置及座靠四部分组成。它不仅是肢体伤残者的代步工具,更重要的是使他们借助于轮椅进行身体锻炼和参与社会活动。一般分为手动轮椅、他人助推轮椅、电动轮椅等。

  15. 生活自助器具:指为提高病、伤、残者的自身能力,使其能较省力、省时地完成一些原来无法完成的日常生活活动,从而增加其生活独立性的辅助装置。如带吸盘的碗、可弯曲柄勺、叉等。

  16. 辅助坐、卧、翻身、站立器具:可帮助肢体残疾人进行坐、卧、翻身、站立的物品或装置,如支撑架、楔形垫、翻身床单、站立架等。

  17. 坐姿椅(儿童):用于矫正脑瘫儿童坐姿的康复类辅助器具。

  18. 防褥疮垫:为预防和减缓褥疮疾病而辅助使用的医疗护理床垫,多用于截瘫或需要长期卧床的残疾人。一般分为海绵型、凝胶型、充气型等。

  19.纸尿片、纸尿裤、隔尿垫等卫生护理用品:指用于大小便失禁的卫生用品。

  智力:

  20. 启智用具:用于开发儿童智力的辅助器具。

  21. 防走失定位系统:基于GPS定位系统制作的护理类辅助器具,用于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或老年人走失或迷路时,其家人能通过此辅具准确及时的找到。如GPS鞋、GPS手表、GPS拐杖等。

  精神:

  22. 分药盒:拥有一个或多个药格,方便服药者把要吃的药按剂量放入药格中存储,以便于携带及按时吃药。

  23. 防自伤用具:用于神志模糊及烦躁不安有自伤行为的精神残疾人,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活动进行约束。如防抓手套等。

  24. 防走失定位系统:基于GPS定位系统制作的护理类辅助器具,用于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或老年人走失或迷路时,其家人能通过此辅具准确及时的找到。如GPS鞋、GPS手表、GPS拐杖等。

  其他服务:

  25. 辅助器具咨询:指向残疾人提供关于辅助器具产品、政策、市场方面的相关信息。提供辅助器具咨询的主要机构有街道(乡镇)残联、街道(乡镇)辅具站、区县残联、区(县)辅具中心、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结合重大节日,在公共场合开展的辅助器具宣传服务也属于信息咨询。

  26. 使用指导:残疾人获得辅助器具后,由专业机构的服务人员或供应厂商的技术人员向残疾人传授或介绍辅助器具使用方面的相关知识。

  27. 租借:街道(乡镇)辅具站有用于展示、租借的辅助器具样品,当残疾人在短期内无法申请到辅助器具时,可以到街道(乡镇)辅具站履行相应的手续,临时借用。

  28. 维修:如果残疾人申请的辅助器具没有超过保修期,由厂家承担维修服务。

  29. 个性化改造:当残疾人从市面上买不到合适的辅助器具,或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有特殊性时,需要对通用性的辅助器具进行改制。目前只提供改制设计方案,改制费用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30. 其他:上述产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辅助器具需求圈选此项。

  31. 无需求:无辅助器具服务需求。

  十、法律服务

  R37. 近年来是否接受过法律服务:指2011年以来残疾人是否接受过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公证证明、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1. 是:残疾人只要接受过其中一项及以上法律服务内容,即选“是”。

  2. 否:残疾人未接受过其中任何一项法律服务内容,即选“否”。

  R38. 目前您有哪些法律服务需求:根据残疾人需要的法律服务情况,圈选以下选项前的编号。

  1. 法律咨询:指法律专业人员为残疾人解释、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依法维护权益的方法和途径。如在街乡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律师常驻给予免费服务,也可通过热线电话以及网络等方式获得相关法律咨询。

  2. 代写法律文书:法律专业人员帮助残疾人代为书写法律文书。如草拟合同、协议,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行政复议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等。

  3. 办理公证证明:指从事法律服务人员帮助有需求的残疾人整理相关材料,并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证明申请。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等。

  4. 法律援助: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范围包括:民事、行政事项(如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刑事案件(如残疾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本市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无业重度残疾人可直接申请法律援助。

  此外,三类案件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具体包括: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②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③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其他: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需求。

  6.无需求:指残疾人确无法律服务需求。

  十一、无障碍

  R39. 近年来您家是否进行过无障碍改造:指2008年以来残疾人家庭是否进行过出入口坡化,房门加宽,卫生间加装坐便器及扶手、淋浴设施,厨房改造和在灶台、热水器增加煤气泄露发声报警装置,安装闪光门铃、可视门铃,配备上网读屏软件等无障碍改造。

  1. 是:只要被调查人家中进行过其中一项及以上改造内容,即选“是”。

  2. 否:被调查人家中未进行过其中任何一项改造内容,即选“否”。

  R40. 目前您家有哪些无障碍改造需求:此项统计了解残疾人家庭有哪些无障碍改造需求。1-8项可多选;如无需求,则选第9项。

  1. 家门口坡化、扶手:指通过对残疾人家庭室外入口进行坡化或设置扶手,方便乘坐轮椅残疾人、拄拐杖残疾人、盲人等出入、活动。

  2. 房门改造:指将残疾人家庭内厨房、卫生间的门加宽,方便乘坐轮椅残疾人进出。

  3. 卫生间改造:指将残疾人卫生间蹲便器改为坐便器、安装抓杆或扶手、地面防滑处理,安装浴凳等沐浴设施,方便残疾人上厕所、洗浴。

  4. 厨房改造:指将残疾人厨房灶台、橱柜、洗手池等降低,方便乘坐轮椅残疾人操作、使用。

  5. 闪光门铃、可视门铃、火灾报警器(聋人用):指方便聋人独自在家时知道有人敲门、谁来敲门、火灾发生信息的装置。

  6. 煤气泄露报警发声装置(盲人用):指方便盲人使用的安装在灶台或热水器上液化气、天然气泄露后的语音报警装置。

  7. 上网读屏软件(盲人用):指安装在普通电脑上通过语音导航帮助盲人上网的软件。

  8.其他:指使残疾人的家庭和社区生活更加便利的其它简便易行的改造项目。

  9.无需求:指残疾人确无对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意愿和需求。

  十二、文化体育

  R41.一年来是否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指残疾人是否参加过社区(村)组织开展的文化、体育方面的集体活动或者有关的辅导、培训活动,在过去的一年时间内参加的次数能否达到10次(含10次)以上。

  理解这个指标把握3个关键词:“活动”、“社区(村)集体组织开展的”和“一年内10次以上”。“活动”泛指书法、绘画、唱歌、跳舞、读书、看报、看电影、演出、庙会、剪纸、手工、各种棋类、太极拳、柔力球、跑步、游泳、健身等活动以及相关的辅导、讲座、培训、交流等等。“社区(村)集体组织开展的”是指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各类公益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集体活动,一定至少3人以上,比如4个人在一起打打麻将、玩一玩扑克、纸牌都算是文体活动。如果是一起聊聊天、侃侃山那就不算了。“一年内10次以上”表明了参加活动的频率,偶尔参加一下、看看热闹不能算经常参加。

  本题的选项两个相互排斥。只有满足1年10次及以上并且是公家出面组织的才选“是”。不能满足上述条件选“否”。如果选“是”,则R42不用调查,直接跳转到B1补充问题。

  R42.不能经常参加社区(村)组织文化体育活动的原因:指过去一年内残疾人不能参加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社区各类公益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的文化、体育方面的集体活动或者有关的辅导、培训活动的原因,或者一年内参与次数达不到10次(含10次)以上的原因。

  填报选项有4个:“没有适合自己的活动项目”指的是社区(村)没有组织活动或者虽然有组织活动但残疾人参与不进去。“没有适合的场所和设施”指的是社区(村)没有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站、室、文化大院等)或者虽然有文体活动中心但存在障碍残疾人进不去。“没人组织指导”指的是即便有心参与,但是由于害羞、没伴、没人张罗没有参与活动的气氛和条件等等。“其他”是指除上述3种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活动场所离家远、自己行动不便没人接送、自己没有参与的兴趣不想参加、工作忙没时间参加等等。

  补充问题

  B1. 若本户中还有其他持证残疾人或未持证残疾儿童,请登记他们的姓名和残疾人证号/身份证号:此项登记的姓名和证号必须与其残疾人证/身份证上面的姓名与号码一致。持证残疾人填写其残疾人证号码。未持证残疾儿童填写其身份证号码,并在最后两个码格上划横线。

  B2. 除以上项目,您当前最迫切的需求是(限填一项):指除以上所列需求外,残疾人在当前日常生活中最为迫切的需求,需在“ ”中填写具体内容,但仅限填写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