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助残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加强助残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规范和促进助残志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北京志愿者协会)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残疾人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残志愿者分为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是指在不为获得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推动北京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而提供服务、贡献时间的个人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助残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条助残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助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级助残志愿者服务队。
第四条助残志愿服务是指助残志愿者利用个人的时间、技能、资源为北京市残疾人提供非盈利、无偿、非职能化援助的行为。
第五条助残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居家服务、康复服务、扶贫帮困、科技推广、法律维权、教育助学、心理咨询、文体活动、日间照料、无障碍助残和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等。
第二部分 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六条个人志愿者。
(一)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热心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乐于为残疾人志愿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遵守本志愿者管理办法。
(三)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证件。
(四)具有一定的助残志愿服务技能,能够持续从事一定时间的助残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团体志愿者。
(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有相对固定志愿人员20 人以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遵守本志愿者管理办法。
(三)热心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乐于奉献,能持续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部分 志愿者注册程序
第八条个人志愿者网上注册流程
(一)阅读注册须知;
(二)在网上填写个人基本资料;
(三)依据个人信息和服务意向的录入进行审核;
(四)完成登记注册;
第九条团体志愿者网上注册流程
(一)阅读注册须知;
(二)在网上填写团队基本资料;
(三)依据团队信息和服务意向的录入进行审核;
(四)签订团体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书;
(五)完成登记注册。
第十条助残志愿者手册卡
(一)经注册的助残志愿者获发《助残志愿者手册》。
1. 证明助残志愿者身份,参加志愿活动时随身携带。
2. 记录参加培训、助残服务活动情况(原则上以小时为单位)。
3. 记录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二)手册应妥善保存并准确记录,遗失后及时申请补办。
(三)手册于每年10 月31 前逐级汇总,进行考评、认证。
第四部分 志愿者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志愿服务权。参加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提供的各种助残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二)接受培训权。接受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基金会组织的助残志愿服务基本知识和服务技能等相关培训的权利。
(三)请求帮助权。在实施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求助残志愿者组织提供帮助。
(四)监督建议权。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建议和监督。
(五)自愿退出助残志愿者组织的权利。
第十二条个人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参加助残服务。
(二)完成本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保证服务质量。
(三)维护助残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四)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时,佩戴和使用由本组织配发的标志、徽章、帽子、旗帜等。
(五)向本组织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团体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志愿者均享有本管理办法中个人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二)开展助残志愿服务和培训权。
(三)对所属助残志愿者进行管理和志愿服务活动内容安排权。
第十四条团体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团体志愿者中的个人均应履行本管理办法中个人志愿者履行的义务。
(二)组织助残志愿活动,提供相关培训。
(三)组织、管理和培训其所属志愿者。
第十五条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退出本组织须书面通知本组织,并交回《助残志愿者手册》。
第五部分 组织机构与职责
受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对北京市助残志愿者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宣传。在志愿服务方面接受共北京志愿者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职责
(一)市助残志愿服务组织基金会负责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加助残志愿活动,对全市助残志愿者队伍及个人进行注册、管理。
(二)区(县)助残志愿组织负责街道(乡、镇)助残志愿组织的建设,并开展相关的培训。
(三)街道(乡、镇)助残志愿服务组织负责指导社区助残志愿者开展工作,了解辖区内残疾人对志愿服务的需求,确立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四)社区助残志愿服务组织配合助残志愿者落实志愿服务活动内容。
第六部分 奖惩
第十七条奖励
(一)基金会依据《助残志愿者手册》对助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参照《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中的奖励制度对助残志愿者进行奖励。
(二)助残志愿者在提供助残志愿服务后,本组织提供《助残志愿服务鉴定》书面证明。
(三)个人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时间累计不满100 小时,根据《助残志愿者手册》中记录的助残服务情况,本组织将不定期给予志愿者相应的奖励。
(四)个人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 小时,可被授予“北京市助残之星”荣誉称号,可被推荐参评“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
(五)助残志愿组织中有5 名以上助残志愿者被评为“北京市助残之星”,可评为“北京市优秀助残单位”。
(六)基金会负责组织评选“北京市助残之星”和“北京市优秀助残单位”,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八条处罚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者,自动取消其助残志愿者资格,注销其注册号。
(二)在助残服务过程中,未履行义务,有损助残志愿者形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劝其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取消其助残志愿者资格。
第八部分 风险承担
有关风险承担问题,参照《北京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相关法律文件办理。
第九部分 附则
本办法由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