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注销
- 服务范围:北京市户籍
- 服务时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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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已持有残疾人证。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残疾人证:
(1)持证人死亡的;
(2)经残疾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3)持证人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办理材料
1.残疾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二、智力、精神和未成年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提交:监护人证明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三、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自愿注销残疾人证提交:残疾人本人注销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
办理流程
相关政策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区残联、街道(乡镇)残联
常见问题解答
如何注销残疾人证?
答: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户籍地区或街道(乡镇)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户籍地区残联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