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辅助器具  >  政策法规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

文章来源:辅具中心   发表时间:2011-06-10 【字体: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是指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在本系统内指定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机构,包括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和康复服务指定机构。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第三条 残疾儿童少年经过评估需要配发辅助器具的,在市残联当年确定的辅助器具配发目录范围内免费配发。

  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按照人工电子耳蜗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或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信息咨询、适配评估、购买补贴、个性化改造、维修更换、租赁等其他辅助器具服务的,参照《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京残发〔2010〕48号)执行。

  第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每月康复费用不足(含)5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每月康复费用超过500元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在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总金额: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500元,肢体、智力、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纳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不予补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免费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

  第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二)初审。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三)评估。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功能评估。其中申请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免费进行康复训练的对象,区(县)残联联系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进行功能评估。

  (四)审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区(县)残联予以审批,并在审批表内注明补助项目。对于申请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及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需报市残联审批。

  第六条 残疾儿童少年需要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经审批合格后,持审批表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完成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后,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康复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原则上每半年报销领取一次。

  第七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经审批合格后,持审批表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完成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后,由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持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结算,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八条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专项经费列入区(县)残联年度预算,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九条 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本系统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制度,每年对本系统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进行年度服务质量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于每年1月份共同公布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名单。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指导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批手续,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信息数据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街道、乡镇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康复补助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对超过规定年龄、已经康复等不符合发放补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康复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在康复补助申请、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京残发〔2008〕82号、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