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高法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7〕12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4月20日
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
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1、各级法院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平等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人。
2、各级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应当逐步健全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入行动。
3、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
4、智力、精神残疾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5、对需要用手语、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人,在诉讼中应帮助联系、聘请援助人员,解决交流障碍,便利诉讼进行。
6、对确需辅助、陪护人员的残疾人参加诉讼,可允许1-2名辅助、陪护人员到庭,帮助残疾人办理必要事宜。
7、审理涉残疾人案件,应当减少残疾人往返,必要时应当就地开庭,减少残疾人诉讼拖累,降低残疾人诉讼成本。
8、残疾人因赡养、抚养、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工伤、抚恤、救济等提起的诉讼,各级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
9、残疾人福利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各级法院应优先安排执行时间,调配执行力量,加强执行措施,增加执行力度,保障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合法权益。